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全国各级法院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式,依法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促进环境整体改善,调整案件集中管辖布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法院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合理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保护好蓝天绿水青山。
【案例一】
跨省倾倒有毒有害废物两公司受罚11人获刑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曹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赴嘉兴、杭州等地,联系嘉兴绿一环保公司、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等企业,非法收集7164吨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等地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冠等11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跨省运输、转移有害固体废物,并非法倾倒,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公司、嘉兴绿一环保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罚金700万元、嘉兴绿一环保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曹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5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61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冠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29日,上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对跨省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追究曹冠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共1100万元,并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依法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1125万余元,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案件审结后,法院分别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以及保丽洁公司等8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从加强固废监管、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资源不容破坏
2016年以来,被告人薛晖、朱虹共同经营古玩店,薛晖负责从互联网购入玳瑁、砗磲、驼鹿、高鼻羚羊等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朱虹负责销售。玳瑁、砗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驼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至案发时,薛晖、朱虹销售及从其店内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共计49件,经鉴定价值151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晖、朱虹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薛晖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朱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最珍稀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仅是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同样要依法严惩。本案中,两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给热衷于收购、收藏甚至佩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人敲响了警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要让个人的喜好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帮凶。
【案例三】
违建房屋侵害采光权法院依法判令拆除
李某某、吴某是某小区102室业主,洪某系该小区101室业主,案涉两套房屋系联排别墅,均为局部四层住宅,101室位于102室南侧。洪某在101室四楼北侧露台搭建房屋,李某某、吴某认为洪某搭建的房屋严重侵害其采光权,多次要求洪某拆除,但均被拒绝,李某某、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拆除其违法搭建的露台。
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确认,洪某在101室四层搭建的房屋导致李某某、吴某所在102室二楼卧室南向窗户的采光时间减少,洪某的搭建行为影响了李某某、吴某房屋的采光,侵犯了李某某、吴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令洪某将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采光、日照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需要人们共同分享的重要环境资源。《物权法》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本案中,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搭建的房屋导致相邻房屋的采光时间减少,侵害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采光权,判令予以拆除搭建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平衡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环境利益。
【案例四】
爆破疏通水库致污染谁污染谁承担责任
2016年12月上旬,板桥水电站经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许可,对隐塘水库排洪口实施爆破疏通,底涵外的连接管道及闸阀因冲击力被冲毁,导致淤泥等污染物冲至下游白沙水库,后板桥水电站采取措施将底涵封堵,未对淤泥进行清理。2016年12月19日,旌德县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白沙水库水源水质进行调查,发现污染源系隐塘水库清淤排出大量泥浆所致,造成白沙水库水质恶化。2018年6月6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板桥水电站造成公共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判令板桥水电站:恢复生态环境原状,若不履行修复义务,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1600元;赔偿应急处置费用47000元、生态环境损失费193000元、事务性费用128000元,合计368000元;在当地报纸上进行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板桥水电站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本案系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案件,适用环境侵权的特殊规则,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板桥水电站无论是否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给予过答复,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均不能免除其采取爆破疏通作业时造成底涵冲毁、污染物冲至下游,对下游生态环境、水资源造成损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水是生命之源,水污染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巨大,法院通过审理水污染侵权案件,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水资源的决心,同时警示了相关企业在生产中应履行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否则将承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案例五】
擅自施工影响唐代银杏树排除妨害向公众赔礼道歉
临泉县古沈国历史文化园内有一棵唐代银杏树,距今已1300多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认定为国家一级古树。2018年,临泉古沈文化公司开发建设该文化园项目时,未制定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古树保护方案,擅自施工,改变古树生长环境,致该株银杏树的生长遭到严重影响。2019年6月3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临泉古沈文化公司:排除妨害,向公众赔礼道歉。
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临泉古沈文化公司承认在唐代银杏树周围施工时,存在未按照相
关技术标准施工的情形;临泉古沈文化公司严格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唐代银杏树周围生长环境予以整改,相关整改措施要经林业部门验收通过;检察机关将继续对临泉古沈文化公司实施的唐代银杏树保护行为予以监督,确保唐代银杏树正常生长。
【法官说法】
本案系古树名木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古树名木是记录地球生态变迁的活文物,不仅其本身就是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而且更蕴含着丰富的科学、历史、人文、经济和观赏价值。由于临泉古沈文化公司对古树名木的辨识能力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人为破坏了银杏树的生长环境,造成其长势衰弱。法院积极敦促侵害人及时制定保护救治方案,严格落实管护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为古树名木撑起“法治保护伞”。
【案例六】
擅自猎捕国家保护动物劳务代偿修复生态环境
2018年3月11日至12日,吴必祥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猎捕两只河麂和一只草兔,其中河麂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草兔为国家“三有”动物。2018年8月1日,法院判决吴必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16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必祥赔偿野生动物灭失损失3008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吴必祥未取得狩猎证进行捕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鉴于吴必祥已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且已积极以义务劳动形式参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结合鉴定意见,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为20000元。吴必祥家庭特别困难,经济赔偿能力不足,表示自愿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动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法院判令吴必祥提供不低于70日的环境公益劳动,以抵补其应支付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在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系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民事公益案件。注重修复是环境司法的基本特性,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贯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本案中,吴必祥的猎捕行为造成野生动物灭失,修复已无可能,因其赔偿能力不足,法院判决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既避免“一判了之”,又让侵害人身体力行地参与环境保护,有利于落实环境修复与治理,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
(综合自央广网、安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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