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成
“当年如果有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我们就直接找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也不用费工夫成立业委会了。”7月12日,陈寒松拿着刚打印出来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边勾边说。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修订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地方不仅是北京。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实施;5月1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实施。更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陕西、广西、海南等地开始对各自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7月16日《法制日报》)
各地密集修订物业管理条例,通过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进一步将物业管理体系中的制度予以丰富、具体,是一件好事,也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进小区治理进步。之前,由于物业管理法律的滞后,导致很多小区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直接受影响的无疑是众多业主。这表面上看起来是业主的不幸或者悲哀,实际上受影响的却是小区的治理进步。
其次,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体现。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小区,都进入了以维护保养为主的阶段,亟待物业管理立法及时跟上,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妥善解决小区存在的各种问题。
其三,是对国家立法背景的呼应。随着民法典即将实施,民事法律方面的规范也越来越重要,涉及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完善,而社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也必须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备。实际上,一波地方物业管理立法潮的出现,本身也是基于民众需求、物业管理法律本身滞后的现状,以此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同时,对国务院将来适时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有较强的借鉴意义。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物业管理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得以通过并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这些都是对物业管理体系中的具体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在实际的治理中能够准确适用。而地方积极探索与实践,所呈现出来的借鉴作用就不言而喻了。
总之,符合规律的制度创新就会有生命力,符合普遍规律的制度创新就会有普遍推广的可能。只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合理准确、切中时弊,才有望促进业主自治能力、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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