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军 彭诚信
随着互联网交易模式给传统交易模式带来的颠覆性改变,大量交易尤其是小额交易通过电商交易平台,实现了商品交易由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历史性转变。该转变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小额交易的快速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互联网交易模式本身存在的核心问题或最大痛点在于:因互联网交易产生的纠纷不能通过既有法律制度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可以说互联网成为了法外之地。日益成为人们重要生活工具的互联网络当然不能脱离法律而存在,借用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2015年12月16日)开幕式上的讲话来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构造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正是探索与实践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积极表现。
一、构造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指引
要做到公开、公正、高效、快捷地解决互联网交易纠纷,必须结合互联网思维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互联网思维表现在,互联网产生的问题必须由互联网本身的思维、方法和手段解决,这是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前提。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体现在,法律来源于人民,更要服务于人民,作为法律最基本范畴的权利,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都应是人民或者老百姓的权利。
结合了互联网思维与法制精神的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其功能实现需要打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一是要实现技术颠覆,即裁判要和网络技术相结合,做到让人们“足不出户打官司”;二是要实现法理颠覆,即在线裁判要以实现老百姓的诉讼权利为原则,以公平、公正、快捷、便利为出发点重构仲裁流程,实现网上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三是要实现执行颠覆,即要充分运用网络思维和技术,实现执行机制由法院强制执行向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转变。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便是以上述理念为指导,并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方法,将纠纷从争议的提出到解决完全在线上实现。
二、实现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环节
网络纠纷具有典型的小额化、分散化等特点,纠纷数量极多,争议标的较小,爆发趋势难以预测,对解决纠纷的时效性和成本极其敏感,同时又与广大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要妥善解决此类小额、高频的网络交易纠纷,必须打造高效、快捷的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其中至少应构建以下三个相互衔接的系统:在线纠纷调解系统、在线纠纷裁决系统和裁决结果执行系统。
1.在线纠纷调解系统。网络交易一旦发生争议,应先由相关机构设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其中的大部分争议由此便可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当调解不成功时,调解机构还可促成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通过在线仲裁方式得以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还可在互联网法院获得司法裁决。
2.在线纠纷裁决系统。在线纠纷裁决系统是指由具有在线纠纷处理能力的互联网仲裁机构或者互联网法院,根据网上审理的规则、程序与技术,审理纠纷并做出司法裁决。
3.裁决结果执行系统。建构裁决结果执行系统以实现网络纠纷的终极解决目标是建构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我国法院执行系统目前已经实现了实质性的进展与突破,即创设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由法院作为委托拍卖的主体将涉案资产直接通过淘宝网等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来实现资产价值。网络司法拍卖可谓一举三得,既有利于实现法院执行环节的阳光化、透明化和程序化,又能极大地提高涉案资产的成交率和溢价率,更能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拍卖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内容,我国各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在2016年累计已达“43万余次,成交额2700多亿元,成交率达到90.1%,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1亿元,既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又遏制了拍卖中的腐败”。
三、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想选择——在线仲裁
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尚不能在互联网上高效实现其核心环节价值。换句话说,纠纷解决的审理环节、裁决环节目前主要还是在线下进行,而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则必然要求审理、裁决环节应完全在线上实现。从民商事纠纷来看,现有的线下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两种,分别为法院诉讼和仲裁,而仲裁是天然适合互联网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解决网上交易纠纷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第一,仲裁不受地域限制,网络交易本身也具有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网络纠纷因此天然适合仲裁解决。第二,仲裁裁决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纽约公约》)的规定,其域外效力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从而在域外具有可执行的效力;而法院判决则主要为域内效力,其域外执行效力极其有限。跨境电商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外贸产业转型的新业态,仲裁在解决跨境电商交易纠纷中更是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第三,仲裁相较于法院审理在程序上具有快捷、高效、便利的特点。网络纠纷绝大多数是小额争议标的纠纷,对司法解决纠纷的成本敏感度极高。在线仲裁有利于降低社会解决纠纷的成本,通过在线仲裁机制解决小额纠纷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第四,在线仲裁相较于传统法院诉讼程序,更为注重和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更加契合网络纠纷的解决理念。
以上四点表明,在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中,在线仲裁在审理环节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应该成为解决小额网络交易纠纷的主导模式。在线仲裁也更为符合互联网思维与法制精神相结合所要求的对传统观念的突破,即,仲裁与网络技术的结合可以实现老百姓“足不出户打官司”;在线仲裁正是以老百姓的诉讼权利为中心重构的仲裁流程,仲裁者可在网上直接服务于百姓;在线仲裁下的执行机制更多依赖于当事人自愿履行而非法院的强制执行。
(作者简介:杜军,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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