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情感纠纷引发的“维权型”涉敲诈勒索案件定性与处理

本文字数:1959

  □赵文华

【案例要旨】在家庭、情感纠纷引发的诸如  “捉奸”  “抓小三”等“维权”事件中,实施暴力、提出财产性要求的一方常处于社会认知中的受害者角色,对于此类案件,应注意审查其诉求是否具有合理基础,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境、行为模式,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严格遵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尚处于合理范畴内的诉求,即便数额大于实际财产损失,也不宜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害人孔某某与吴某某结识并发展为婚外恋情,二人交往期间,吴某某负担花销且向被害人孔某某赠送贵重物品,后上述情况被吴某某妻子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发觉;时值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吴某某女儿患病治疗期间。

2018年7月中下旬某日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发现吴某某驾车外出与被害人孔某某私下会面,遂搭乘出租车追及并逼停二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泄愤上前打骂被害人孔某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并由出租车司机帮助在旁摄像实录,后双方在车上交涉解决纠纷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要求被害人孔某某退出吴某某在其身上交往花费并补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生病女儿家庭伤害的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被害人孔某某答允该条件,但刷卡取现未果,表示无法当场支付,遂写下欠条保证一周内支付,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亦扣下被害人孔某某手机一部作抵。

两日后,被害人孔某某报案,公安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扣押了上述欠条及手机,将手机发还被害人孔某某。

二、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定性,存在两种对立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丈夫婚外恋情对被害人的物质支出属于自愿,且情感伤害也难以物质化衡量,其要求的5万元缺乏财产权利基础,名为赔偿,实为借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同时,虽然索要钱款时已停止打骂,但被害人孤身一人自由受限,此前打骂的持续影响和揭露隐私、丑行的威胁足以让被害人产生现实恐惧以及不答应要求将难以脱身的合理反应,属于被迫处分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结构,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亦不足以证实被害人系出于内心恐惧处分财产,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

三、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背景和社会常情。本案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预设圈套行为;李某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与其丈夫已发生婚外恋情况时,作为社会观念下受害者角色,要求被视为“小三”的被害人退出丈夫吴某某为其花销和补偿破坏家庭的情感伤害,具有普通民众道德认知中补偿自己的朴素动机和合理性,也具有提出诉求的财产权益基础;而在要求的具体数额上,更不应强人所难去苛求精准性,以当时犯罪嫌疑人掌握的信息而言,按照估计花销和对一个孩童患病家庭的情感伤害,提出5万元的补偿数额仍在合理范围内,不足以证实其具有借机要挟、讹诈他人以额外牟利的主观心态。

2.客观行为上,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角度,其起初登车打骂属于泄愤之举,无法证实以此举动系预谋服务于后续讨要钱款的慑服、恐吓,且双方相互厮打在烈度上尚不能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优势程度;此后商谈纠纷解决方式及补偿相关情况时,双方已处于情绪平复协商解决问题的阶段。对被害人而言,一方面此前不算严重的打骂行为业已停止,也没有进一步、更严重的人身威胁;另一方面录像中并非捉奸在床,仅同车而行并不能实证降低被害人名誉(反而在内容上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殴打他人举动),以上两种情形并不足以威胁、迫使被害人处分5万元的财产作为对价,则不能直接认定被害人同意金钱补偿的原因是出于被殴打及曝光风险而产生内心的恐惧,相较内心恐惧的说辞,被害人对金钱补偿方式、数额当即答允、配合取现的外在反映,更能合理佐证是在丑行被发现后,出于社会道德压力、情理考虑和利弊衡量后去了结纠纷的一种自愿选择,而引发的后续争议也尚属于民事范畴。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亦不能证实被害人系因威胁、恐吓产生内心恐惧而被迫处分财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四、处理结果及案件意义

该案最终由检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但正如商业领域各种类型的“打假”一样,在家庭、情感纠纷引发的案事件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超过维权范畴,构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

此类问题有必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一方面应当积极引导家庭、情感类纠纷的当事人选择以合法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防止自身行为涉嫌相关违法犯罪;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对相关案件依法审慎、妥善处理,为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作者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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