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马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公司却因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支付应发的工资。马某多次追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只能向闵行区莘庄工业区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员介入后,通过向公司普及相关的法律,最终在调解员视频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一起劳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过程】
马某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他于2019年5月中旬向公司提出辞职,但直到离职,公司仍拖欠他当年4月、5月的工资未付。之后,马某多次向公司追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双方协商多次无果后,马某遂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闵行区莘庄工业区调委会提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上述纠纷后,调解员向马某了解相关情况,得知马某是在2017年11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后在2019年5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未与马某结清最后两个月的工资,马某多次向公司讨要,但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0年2月,由于临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期间,马某一方面怕疫情期间双方无法到场调解,一方面怕超过仲裁时效,她的权益得不到支持,于是通过“法院-司法局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申请调解,同时马某表示考虑到公司的确存在困难的情况,她只要求公司方补发拖欠的工资。
随后,调解员联系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不是故意拖欠马某工资的,而是公司在经营上遇到了困难,资金链断裂,现又突遭新冠疫情影响,使得公司的经营情况雪上加霜。调解员听后对公司的境况表示同情,但同时表示这不是拖欠前员工工资的借口。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现在马某只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公司如果继续拖欠,马某下一步可能会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届时公司将会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还不如考虑马某的调解要求,尽快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员再三劝说疏导,以及普及《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后,最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马某的调解要求。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说疏导,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就纠纷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调解员视频主持下,约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拖欠马某的最后两个月工资,并在一个月内尽快支付马某4、5月工资,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充分调查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向当事人宣传解释,经过劝说疏导,让公司方认识到自身的过错,随后又从公司方的切身利益出发,帮助公司分析认识各种纠纷解决方案的利弊,从而引导当事人作出适当退让,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成功化解纠纷。
现如今,各行各业的竞争压力都很大,一些小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紧张,难以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常常一拖就是好几个月才发工资,而一些公司破产、负责人跑路更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因此,员工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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