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有效杜绝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发生,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针对这一“顽疾”,各级法院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本期“专家坐堂”通过以案释法,关注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危害,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有效预防、遏制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1
与房东冲突泄私愤高空乱抛物获刑3年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2
无聊消遣射弹珠竟击穿公车玻璃
2018年11月10日21时许,罗某伟携带弹弓及弹珠到某商场三楼保安宿舍楼顶玩耍。罗某伟使用弹弓向楼顶的墙体发射弹珠,后又向街道路面发射了2粒弹珠,其中一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该处的一辆正载有多名乘客的公共汽车左边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该辆公共汽车受损的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850元。2018年11月13日,罗某伟向到场调查的公安人员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正值晚上9时,路面交通繁忙,行人、车辆较多,罗某伟在楼顶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正载客行驶的公交车车窗损毁,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2019年3月25日,判决罗某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高楼林立,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虽然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实施者并不是蓄意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出于一时玩乐之心,或者是一时疏忽大意,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很多人就不以为然。本案中,罗某伟为了消遣而发射弹珠,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
外墙脱落砸死行人物业公司判赔89万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经某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该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1月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4
宠物高空坠落砸坏车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私家车辆停放在某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该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当日上午11时许,保安巡逻时发现一条白色小狗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2020年1月9日,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警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管理饲养的动物,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案例5
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强是某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租用了某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地。2018年1月9日,黄某燕在手袋厂四楼上班时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四楼楼梯间直接抛下一楼楼梯口,砸到旅馆旅客朱某明的颈部,朱某明当场昏倒在地。朱某明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手袋厂、陈某强及黄某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燕因疏忽大意在四楼抛下半成品手袋导致朱某明受伤,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燕作为手袋厂员工,受经营者陈某强的雇请在厂里从事手袋生产加工工作,将生产加工的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是其工作内容,其通过抛运方式将半成品手袋从四楼运送至一楼,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手袋厂作为用人单位、陈某强作为手袋厂实际经营者,应对朱某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5月14日,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给朱某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黄某燕作为手袋厂的工作人员,其在抛运手袋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受伤,用人单位及其实际经营者,应对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绝不能为了“走捷径” “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案例6
小班孩子高空抛物伤人幼儿园负主要赔偿责任
陈某和翁某为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6年3月,翁某在幼儿园内五楼天台扔下小块混泥土,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出院后,仍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损失共计38.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幼儿园五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10cm×5cm的沙砖块,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使幼儿有机会接触到砖块而导致危险发生,且没有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以致翁某将沙砖块扔出天台时没有及时被制止,砖块跌落楼下时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楼下幼儿受到伤害,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019年3月15日,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发生在幼儿园内,侵权人及受害人均为幼儿,是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高空抛物事件。幼儿园的教育对象是自我保护和识别能力非常有限的幼儿,因此对在校幼儿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涉案幼儿园对提供给幼儿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幼儿因高空抛物行为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自广东法院网、《南方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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