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涉“原油宝”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黄浦法院集中管辖

已有七省市发布涉“原油宝”案件集中管辖公告

本文字数:682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公告,明确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上海成为第七个发布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公告的省级行政区。

上海高院在其发布的《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中称,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事项予以公告。

《公告》明确,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由上海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应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到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海“一网通办”、“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随申办市民云”APP等提供的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

记者注意到,在此之前,已有江苏、贵州、黑龙江、山西、浙江、陕西、北京六个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贵州、山西、浙江、陕西省高院公告均显示,按诉讼标的额分类管辖,且公告适用对象为其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而上海高院发布的公告未提到按诉讼标的额分类管辖,同时,适用对象范围更大,为“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未强调上海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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