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被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李女士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在赔偿金未达成一致时,公司却称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到底有没有解除?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判决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185万元。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7月,李女士进入某集团公司从事人事专员岗位工作,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两年后,公司向李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请您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于2019年8月29日-30日两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交接及解除手续”,李女士收到后当日签收了该通知。随后,李女士按照该通知要求,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却未在《员工离职审批表》的离职人员承诺栏签字。
李女士认为,公司只是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协商解除。虽然配合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但是并未同意解除,也没有收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是李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不需支付李女士赔偿金。李女士不服,将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9185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后续双方也进行了协商,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仅金额未达成一致。原告在解除关系中未提异议,也以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等方式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仅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李女士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单方解除通知,并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被告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与原告就解除及补偿进行了协商,原告办理交接手续并不意味原告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即使如被告公司所述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但是双方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径直与原告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视为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因此被告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原告李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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