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被查封,购车人蒙了

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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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本是办理车辆过户,却突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刘先生发现因前车主纠纷,马上到手的汽车被法院查封了!购买人能否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年5月17日,刘先生与那女士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那女士将其名下涉案车辆以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先生。随后双方在到昆山市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了预登记,并支付了全部转让款。那女士出具了一份车辆转让确认书,并将车辆交付给刘先生。

但是,令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却被告知涉案车辆因那女士与冯女士有另案财产纠纷,已于2019年5月底被宝山法院查封。

这下可让刘先生着急了。他认为,自己在法院查封涉案车辆前就已经与那女士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并付清全部转让款,实际占有车辆。因此对车辆无法过户不存在过错,故应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据此,刘先生向宝山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却被裁定驳回其申请。刘先生不服,于是以冯女士为被告、以那女士为第三人,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次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判令不得执行那女士名下汽车,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

庭审中,冯女士辩称,法院在查封涉案车辆时,刘先生只是进行了预登记,并于查封前未完成过户手续,应以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判断涉案车辆权属,刘先生不能获得该车辆所有权。

那女士称,刘先生诉称属实,其于2019年5月17日已将车钥匙、产权证、行驶证及车辆全部交付刘先生,理应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才查封车辆,这期间刘先生有充分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刘先生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损失与其无关。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其物权转让以交付为要件,在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情况下,受让人即已经取得所有权。法院对交易情况的真实性、交付的时间、对价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后,认为能够证实涉案车辆所有权在查封前已经转移。

综上,刘先生在法院查封前已经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其权利优于被告作为一般金钱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据此,宝山法院判决不得执行第三人那女士名下涉案车辆,并且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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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被查封,购车人蒙了 2020-07-29 2 2020年07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