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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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工作二十五年,咨询养老医疗
我朋友是48岁的女职工,本市户口,在单位工作满25年,单位也给交了25年的社保和公积金。
请问她何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能拿多少?
另外,医疗保险在她辞职后还有么?如果生病住院是否纳入医保?——微信网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有关你的第一个问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要满足两个。
一是到达退休年龄,二是到达退休年龄时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十五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
如从事特殊工种或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则另行讨论。
因此,你的朋友缴纳社保的期限已经满了,但是要满五十周岁时,才能领取养老保险。
关于第二个问题,你的朋友应该是属于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因此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计算公式是:基础养老金=(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剩余缴费月数×0.083%)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
如果你对具体数额存在不清楚,可以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常用服务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或持本人身份证、养老金核定表等材料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查询。
对于你第三个及第四个问题,医疗保险在辞职后仅能就个人医疗账户内资金享受门急诊就医结算,不能住院。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失业或无业的个人医疗账户应当停止计入资金。
个人医疗账户停止计入资金期间,除个人医疗账户中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外,不享受其他有关医疗保险待遇,暂停享受本市基本医保待遇。
账户封存期间,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仍可继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用于门急诊就医,持医保卡结算,账户资金用完为止,不享受其他医保待遇,住院是不纳入医保的。
并且,如果是主动辞职,不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因此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如果领取失业保险的话,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搭车下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我近日坐同事的车下班,路上遭遇车祸,对方负主要责任,开车的同事负次要责任。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可以申报工伤吗?对于怎样算是上下班的路线,又该如何认定?——汪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至于上下班的路线如何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你的情况如果属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该可以获得工伤认定。
已获保险赔付,能否认定工伤
我叔叔在一个工程队打工,去年年底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因为他以前曾经买过保险,因此获得了赔付。
请问律师,这会不会影响他获得工伤待遇?——邹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和商业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不同的,彼此并不冲突。
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即便已经获得商业保险的赔付,依旧是可以获得工伤待遇的。
合同即将到期,不续如何补偿
我研究生毕业后入职目前的公司,最初签订了3年合同,到期前续签了3年合同,今年又将到期。
现在公司提供给我一个新合同,其中包括部门、岗位和工作职责的调整,我在考虑是否续签。
请问律师,如果我不续签合同,是否就属于因为我的原因离职,公司就不需要给我经济补偿?——刘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改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的情况属于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要求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你可考虑是否接受。
如果不接受,公司应当依法根据你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婚姻家庭
丈夫犯罪服刑,如何起诉离婚
我跟丈夫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去年他又因为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
我想跟他离婚,不知道他犯罪服刑可否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我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另外他目前处于服刑期间,法院能否审理离婚诉讼?——赵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夫妻一方犯故意伤害罪服刑,并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会单独考虑这一因素做出离婚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你如果想起诉离婚,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至于后续的审理,法院会跟监狱协商,你丈夫在服刑期间并不会导致离婚诉讼无法进行。
探视屡屡遭拒,应该如何应对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由法院判决归她抚养。起初我每月都能看到孩子好几次,最近对于我去看孩子,前妻表现得越来越不耐烦,总是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后来我得知,主要原因是她目前有了男友。
请问律师,对于探视问题法律有哪些规定?如果她不肯给我探视,我该怎么办? ——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虽然已经离婚,但对孩子仍是有探视权的。这种探视权的具体实施方式,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前妻不让探视孩子,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探视权,并协调双方确定合适的探视方式。如果对方不配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外出打工多年,能否判决离婚
我丈夫外出打工多年,和我实际处于分居状态,请问这能否作为我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否属于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形?
另外,我们的分居情况应如何证明?我朋友的证言有效么?——韩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分居两年只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且外出打工和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是存在差别的。
你朋友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此外你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夫妻实际分居的时间,以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债权债务
遭遇欠款纠纷,咨询诉讼费用
有人欠我50万元不还,我考虑去起诉。
请问律师,这样的官司,诉讼费大约要多少钱?如果对方败诉,诉讼费和我请律师的费用是否可以由对方承担?——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由于各地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你可以向受理法院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比较简单的债务纠纷中,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在起诉时必须由原告先行预缴。
律师费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你是需要自行承担的。
债务人卖房产,能否要求撤销
我的一个债务人给我写了欠条后,没过几天就把他名下的房产卖给了亲戚,随后去办了房产过户,当然这都是我们事后才知道的。
现在他一直不肯还钱,我们能否去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这次房产转让?——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已到期,而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且有转让财产的行为。
也就是说,转让财产行为应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有依法要求撤销的可能。
因此,本案关键还要看你和对方就还款时间是如何约定的。
在满足撤销权行使条件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若欠款未到期时对方转让财产,你就无法要求撤销。
交通事故
借人车辆出事,车主是否担责
我叔叔最近被一辆车撞成重伤,肇事者是借用了别人的车,事发时他是闯红灯,而我叔叔则是在正常过马路,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
问题是,这个肇事者经济条件很差,很可能赔不起相关的损失。
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叔叔能否追究车主的责任?——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的叔叔在到法院起诉时,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肇事者以及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车主没有法律层面的明显过错,法院很可能并不要求车主承担责任。
但在起诉时,还是一并列为被告为好。
发生交通事故,咨询索赔问题
我的车是才开了几个月的新车,最近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大修了,对方负全部责任。
这样大修过的车,今后作为二手车出售肯定会遭遇价值的贬损。
因此除了维修费用,我想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但对方拒绝了。
请问律师,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的损失能要求对方赔偿吗?——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并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
这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目前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在相关答复中也表明了对贬值损失赔偿的否定态度。
2.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
3.鉴定评估难。对于新车遭受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贬值,通常难以进行鉴定和评估,也缺乏权威标准。
总之,你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确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遭遇车祸受伤,咨询误工费用
我母亲前阵子被一辆机动车撞伤,在家休息了将近3个月。
她虽然已经退休,但之前偶尔会去打一点零工,有一些额外的收入。
请问律师,像她这种情况能否索赔误工费——肖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误工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谓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实就是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用计算公式表示为: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
由此,可以得出误工费的赔偿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受害人有误工时间,二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减少了收入。你母亲由于已经退休,如果主张误工费就必须举证证明有相应的收入,否则索赔误工费可能无法获得认可。
有意向求助者提供咨询、帮助或代理诉讼的律师,可直接与《律师周刊》联系。《律师周刊》将及时刊登律师提供的咨询。
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律师,都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与《律师周刊》联系。来信请寄: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4楼《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邮编200032。或发送电子邮件到lszk99@126.com;也可扫右边的二维码关注“法律服务”栏目,并提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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