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五年前 车祸死亡获百万赔偿五年后 神秘女子要分钱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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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张荣君

再婚的丈夫在工作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通过保险理赔和工伤诉讼,妻子和孩子获得了上百万元的赔偿,并继承了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和两处房产。

然而五年后,一名女子突然现身,自称是再婚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女儿,要求分钱分房……

遭遇车祸,司机全责

孙成勇1956年出生,是大连市金州农村的一名村民,1984年6月与妻子离婚,1991年8月与一个贤惠的女人张静芬走到了一起。张静芬把与前夫生育的子女李晓强、李萱带过来,与孙成勇共同居住和生活,孙成勇对这两个孩子视如己出。

2013年1月,57岁的孙成勇在沈大高速公路某服务区找了份保洁员的工作,虽然工资只有每月1500元,但一家人其乐融融,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不料,就在2014年10月28日凌晨,一件非常不幸的事发生了。孙成勇在服务区西区小停车场进行夜班清扫工作时,被一台正在倒车的大货车撞倒并碾压致死。

2014年10月31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成勇不承担责任。

经多次协商,2014年11月6日,孙成勇的继子李晓强作为代表与肇事司机樊某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除了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赔付外,肇事人樊某再一次性给付张静芬三人事故赔偿金5万元、丧葬费23155元,同时张静芬三人对樊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其后,张静芬三人陆续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商业险理赔款26.75万元。此外,他们还获得了服务区在孙成勇生前投保、此时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伤害理赔款5万元,以上共计50余万元赔偿款。

多方奔走,认定工亡

在车祸发生之前,孙成勇一直居住在农村,有面积57平方米的自建房屋,承包集体土地7.27亩,投资修建了蔬菜和果树大棚,购买了机器设备,栽种了上千棵果树。2010年,因政府开始建设轻轨,将孙成勇家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征占,街道办事处与孙成勇签订了2份《征地动迁补偿协议书》,合计补偿孙成勇款项1618782.38元。在此基础上,2013年8月,政府还为孙成勇、张静芬一家安置了2套回迁房屋,分别位于某小区5号楼(面积72.73平方米)和8号楼(面积97.3平方米)。

在孙成勇车祸死亡后,张静芬三人曾多次找到用人单位要求认定孙成勇为工伤并要求支付工亡补偿金,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服务区认为与孙成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赔偿的款项已经在服务区的协助配合下,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为此,张静芬经人介绍找到我,代理其母子三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之间的工伤索赔事宜。

2015年4月,我将所有材料提交给了当地人社部门,并当面介绍了本案情况。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工伤认定迟迟没有音讯。于是我又多次与人社局沟通,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

在多方努力之下,一个多月后的2015年5月26日,普兰店区人社局终于作出了工亡的认定。

一裁两审,再获赔偿

接下来,我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57.688万元。

服务区认为,孙成勇入职时已经57周岁,此前一直未参保,自己亦拒绝补办保险,因此其不符合参保(连续15年缴费)及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此外,孙成勇生前还与服务区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每次签订时孙成勇均书面声明放弃服务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与服务区无关。

对此我认为,首先,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免责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据此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

其次,未给孙成勇缴纳社保的责任在于服务区一方,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保经办单位办理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由于服务区未给孙成勇缴纳社保,工亡补偿款应当由服务区全额支付。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服务区与孙成勇存在劳动关系,孙成勇所受伤害已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三名申请人支付6个月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遂裁决:服务区给付张静芬三人丧葬补助金2.922万元(6个月×4870元/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万元(26955元×20倍),共计56.832万元。

该服务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又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由服务区一次性给付张静芬三人工亡补助金合计50万元。

无端被诉,又上公堂

工伤维权成功后,张静芬三人也逐渐走出了失去亲人的痛楚。然而就在今年4月,距离孙成勇车祸死亡5年后,两张突如其来的法庭传票又打乱了张静芬一家的生活。

有一个名叫王媛媛的女子,手持当地某社区出具的一张《证明》,自称是孙成勇与前妻的婚生女孙兰兰(后改名为王媛媛),要求继承和分割孙成勇生前回迁、遗留的两套房产及死亡赔偿全部款项。

张静芬与孙成勇结婚24年以来,从未听孙成勇说过他还有一个女儿,情急之下再次找到我求助。

拿到起诉状副本和对方的证据后我发现,当地社区出具的《证明》上这样写道:“王媛媛,女,身份证号码(略),是孙成勇的亲生女儿,因孙成勇在1984年6月离婚,王媛媛原名孙兰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我注意到,在原告王媛媛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仅有一份1984年6月金县(现大连市金州区)法院作出的孙成勇与前妻离婚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其中提到了二人婚生女名叫孙兰兰。除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外,再无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孙兰兰即是本案原告王媛媛。

接受委托后,我来到大连市金州区法院档案室,将1984年孙成勇与前妻离婚诉讼的案卷材料全部调取出来,开始做庭前准备。

通过查阅当年孙成勇与前妻离婚时,因为诉讼和最终调解而留下的案卷材料,我意外发现了孙成勇与前妻的种种纠葛,以及“婚生女”孙兰兰其实身世存疑。

神秘女子,要钱要房

2020年6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王媛媛诉张静芬三人继承纠纷及共有物分割纠纷两个案件。原告王媛媛并未到庭,而是委托了两位律师参加庭审。

该神秘女子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继承孙成勇生前回迁的小区5号楼房产(面积72.73平方米)和8号楼房产(面积97.3平方米)各1/8的份额;2.要求分割张静芬三人先后从保险公司等处获得的孙成勇死亡及工亡赔偿款100余万元的四分之一,即25万余元。

该神秘女子的代理人认为,原告王媛媛,原名为孙兰兰,系被继承人孙成勇与前妻所生的婚生女。1984年6月2日,经法院调解,孙成勇与前妻离婚,婚生女孙兰兰由其母亲抚养。2018年8月5日,王媛媛母亲因病死亡。

在孙成勇死亡后,原告王媛媛并没有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王媛媛作为死者孙成勇的亲生女,有权分得孙成勇的遗产及死亡赔偿款,有权继承孙成勇遗留的2套房屋份额。

而原告方的证据只有当初孙成勇与前妻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此外原告方还申请了四名证人(均系王媛媛亲属)出庭作证。

从容答辩,毫不退让

对于原告方的主张,我在法庭上当庭作了反驳:

1.孙成勇与前妻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不能证明调解书中的婚生女孙兰兰就是本案原告王媛媛。

2.姓名变更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社区无权出具。

3.出庭的四名证人分别是王媛媛的继父、姑姑(孙成勇的姐姐)、另一个姑姑(继父的姐姐)、小姨(母亲的妹妹),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所作证言不具证据效力。本案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证人证言不能代替公安机关的证明。

我向法庭提交了代理工亡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1984年金州区法院孙成勇与前妻离婚案件中的民事答辩状、谈话笔录、询问笔录等五项证据。证明:

1.孙成勇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张静芬、女儿李萱、儿子李晓强,上述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查明属实,王媛媛并非孙成勇的法定继承人。

2.根据当初离婚诉讼时的答辩状、谈话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孙成勇前妻婚前曾与多人发生关系,孙兰兰是在其母亲同孙成勇婚后8个多月时所生,其母亲在笔录中明确承认与孙成勇婚前并未同居。在孙成勇已死亡、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王媛媛是孙成勇的女儿。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经过审理,法庭采纳了我的全部辩论意见。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媛媛与孙成勇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王媛媛能否成为孙成勇的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分得孙成勇的死亡赔偿款。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社区关于王媛媛系孙成勇与前妻的亲生女儿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单位不具备出具该证明的资格。四名证人与王媛媛均系亲属,双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该证据系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现孙成勇及前妻均已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媛媛系孙成勇的亲生女儿,故王媛媛主张有权分得孙成勇死亡赔偿款和继承两套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媛媛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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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 五年前 车祸死亡获百万赔偿五年后 神秘女子要分钱分房 2020-08-03 2 2020年08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