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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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俞肃平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近日我代理了一位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援助案件。

当事人袁某某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六级,在拟定诉求时,袁某某让我写上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两个一次性补偿,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对他说,这是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才能获得的补助,问他是否决定要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他表示并无此意,只是索赔时的一种“要价”。对此我表示: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不能反悔的,他听了感到非常惊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和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三种。

预告型解除,是指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预告型解除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具体有: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一种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型解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有: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利益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不管是哪种情形,劳动者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就不能反悔。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前申请撤回离职申请,并不能产生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状态,不会因劳动者事后的反悔或撤销被变更。

当然,如果劳动者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未到达用人单位之前撤回,则不会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也许有人会问,实践中,劳动者行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权后,有些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还是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权利与义务,这不是说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能反悔的么?

其实,这只是说明用人单位同意接受了劳动者的“反悔”,或者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而产生了新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除了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外,还有一种是通过比较隐晦的请求来表示的。

比如一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伤职工提出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职工提出给予医疗补助费等等。

因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都是基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前提。

劳动者提出的这些诉求只要到达用人单位,即可理解为劳动者已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前述袁某某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笔者就特意询问其是否有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告知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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