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 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本文字数:1096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8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我们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进完善,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但保留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予以完善,并对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予以明确。

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

这无疑回应了社会关切,也因此被部分媒体誉为“突破”。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令人震惊让人痛心。根据目前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部分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未受到刑事处罚,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不满与担忧。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如何约束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达到矫治和预防目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尽管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在实践中,收容教养存在缺乏专门场所、教育专门化不足、决定程序不明等突出问题,亟待完善。

我们常说,对未成年犯罪,尤其是涉严重暴力犯罪的,既不能简单“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教育矫治和犯罪预防尤为重要。

此次二审稿无疑作出了“准确”回应,对涉及严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必要、严厉的惩处,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更有效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虽然草案规定有“突破”有进步,但是否具有足够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如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如何分类施策?在专门教育矫治中如何区分?又如,专门学校管理措施严格,又该如何进行司法化程序设计,以保障程序正当?再如,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牵涉多个部门及司法机关,如何进一步强化协同管理责任……

上述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探讨和思考。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惩治、教育挽救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法治教育应当先行。

尤其是家庭和父母应更好担起监护教育责任,这在法律中应有进一步体现。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都应更加自觉地担当起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形成全社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 “专门教育”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2020-08-10 2 2020年08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