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遭遇“一对一”侵犯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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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群恒

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在此提醒遭遇“一对一”侵权的受害人,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抗争、及时报案,要实事求是地陈述经过,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寻求各方面的帮助,最终让相关事实能够得到确认,让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通过行政执法还是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都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其中事实无疑是基础。

在“一对一”  (即仅有双方说法欠缺客观证据)的侵权类纠纷中,对事实的认定往往较为棘手。

近日笔者看到媒体报道的一起“接诊医生猥亵就医女患者侵权案”,从中倒是有一些亮点可资借鉴。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9年5月25日16时许,女患者小鱼(化名)因咽喉不适,去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二附院”)耳鼻喉科就诊,男医生仝某某在询问病情并初步检查后认为需要给小鱼做喉镜检查以及听诊心肺,遂让小鱼交费并领取了麻药。

在小鱼含麻药期间,仝某某仅告知小鱼要听一下心肺,但未明确告知会涉及小鱼的乳房部位。仝某某先掀开小鱼后背的衣服用听诊器听了五六次,接着绕到小鱼前方用听诊器继续听诊,其间仝某某的手触碰了小鱼右侧乳房。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小鱼认为仝某某存在故意抓胸的行为,遂到导医台进行投诉,并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

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警后,经过调查取证,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仝某某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仝某某的诉讼请求,仝某某又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经开分局对仝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仝某某陈述其为患者听诊时,拿着听诊器从胸罩上面伸进去插到右侧乳房的右下侧,手碰到了患者右侧乳房,仝某某认为碰到乳房不可避免。

他同时也认可,听诊涉及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且正常情况下需要女性第三人在场。

本案中,仝某某给小鱼听诊时并未告知听诊器会触碰她的乳房,当时也没有女性第三人在场,仝某某承认这是工作失误,违反了相关的医学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生仝某某在为患者小鱼听诊过程中是否存在猥亵行为。对此医生仝某某认为,自己只是不经意触碰了患者隐私部位,与猥亵无关。

蚌埠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经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以及蚌埠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了仝某某的诉讼请求。

应当说,这起“接诊医生猥亵就医女患者侵权案”是一起典型的“一对一”案件。由于受到侵害的女患者及时报案,将公安机关拉进了案件,于是民事侵权案件演变成了因为行政处罚(拘留)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仍然呈现“一对一”民事侵权案件的特征。本案之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接诊医生猥亵患者的侵权行为成立,笔者以为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作为被侵权人及时报案。患者小鱼意识到接诊医生仝某某存在故意抓胸的行为后,在没有诊疗结束的情况下就到医院导医台进行投诉,并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试想,如果被侵权人小鱼是在回家后再报案,相关事实能否得到认定就很难说了。

二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有些侵权案件可能同时也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介入调查。本案就是如此,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才固定了相关言辞证据,为后续定性打下了基础。

三是受侵害人小鱼的陈述始终如一,内容明确,条理清晰。有一些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为了能让侵权人承担责任,有意无意地夸大事实、添油加醋,或者为了使人相信而不断修正自己的陈述,结果却往往适得其反,会导致裁判者对其陈述的不信任。如果被指侵权人的坚决不承认,最后很可能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四是受侵害人小鱼及时通过互联网求助。在后续诉讼中,小鱼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了与她有类似遭遇的多位患者的证言,其中一位受害人还提供了蚌医二附院的病例,上面有仝某某的名称和电话,以此佐证仝某某曾有过类似情形。

这些虽然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体现在判决中,但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也是能起一定作用的。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提醒遭遇“一对一”侵权的受害人,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抗争、及时报案,要实事求是地陈述经过,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寻求各方面的帮助,最终让相关事实能够得到确认,让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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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遭遇“一对一”侵犯如何维权 2020-08-17 2 2020年08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