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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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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其中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今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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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2020-08-21 2 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