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老街、小吃店,是不是很多人都喜欢这种寻常巷陌的烟火气?然而,在这看似平静如水的小城岁月里,却有一伙人在地下掀起了波澜。他们瞄准陕西、山西等地一些县城的古塔,在附近租房开饭店,白天假装做生意,晚上在店里朝着古塔方向挖地道,企图找到地宫盗取文物。
经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等罪名判处卫永刚等23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明面上开饭店 暗地里盗文物
黄河两大支流——汾河、渭河流域水深土厚,孕育了中华民族灿烂的古代文明,也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但长期以来,这一带活跃着为数不少的盗墓分子,他们一次次把手伸向古墓、壁画、佛像,甚至发展成家族化、产业化的盗墓团伙。
卫永刚就是其中一员。今年52岁的他曾于2004年被山西省新绛县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月减刑释放。释放不到半年,他又重操旧业,这次瞄上的是邻省陕西省兴平市的清梵寺塔。古人建塔,往往会在塔顶或地宫里放置珠宝、佛像、佛经甚至舍利,卫永刚等人瞄准的就是这些文物。
2011年七八月间,卫永刚安排赵现华(在逃)租了兴平市北街一处离清梵寺塔不远的民房,安排被告人卫淑军以“打饼子”为掩护,找人在屋内打了一个通向清梵寺塔的地洞,最终在塔的地宫里盗掘了一个银质阿育王塔、一座石塔、一个铜棺、一个琉璃瓶(装有疑似舍利、佛金骨)、疑似玛尼饼、铜钱数枚等文物。
2013年11月,卫永刚伙同张建永(已死亡)合谋盗掘陕西省旬邑县建于北宋嘉祐四年的泰塔。张建永在泰塔附近租了民房,以经营蒸馍店为掩护,安排被告人卫国玺、卫淑军、贠安心采取挖洞方式盗掘。其间,卫永刚用经纬仪进行定位,指导挖洞方向。一个月后,泰塔地宫被打开,卫永刚、张建永盗取了地宫内的卧佛像、铜棺(内含银棺)、琉璃瓶(内含疑似舍利)、小佛像等文物后撤离了作案现场。
2015年年初,卫永刚和刘伟忠(在逃)、董忠杰(已死亡)商议盗窃陕西省彬县的标志性建筑——彬塔(又称开元寺塔)。卫永刚等人租了一处门面房,经过简单装修、办理营业执照、招收服务员后,名为“川湘食府”的饭店于同年4月底开业。但是每天晚上10点左右,卫国玺等人从饭店卫生间旁边地下向彬塔挖洞,凌晨4点左右将挖出的土用塑料编织袋装好用车运走。到了10月份,他们将彬塔地宫打通,盗窃了石棺、金棺、银棺、铜棺、鎏金棺、铜镜、疑似舍利等珍贵文物。
经查,该团伙这三次作案共盗窃花卉纹鎏金银棺、双凤纹鎏金银椁、石塔、阿育王塔等一级文物4件,此外还有二级、三级、一般文物等数十件,获利数千万元。
相同的作案手段 类似的人生轨迹
据办理该案的咸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彭涛介绍,除了上述作案成功的三起案件,该团伙还有四起失败的案件:2011年盗掘陕西省蒲城县双塔之一的慧彻寺塔、2013年盗掘陕西省岐山县太平寺塔、2014年盗掘山西省代县阿育王塔、2016年盗掘山西省运城市东郭村墓地。前两起是打开地宫后发现已经被盗,里面空无一物;第三起是没找到地宫;第四起由于时间跨度长,直到卫永刚等人被抓获前还未挖到文物。
“这伙人惯用的作案手段是先踩点,然后在目标附近租房子,以经营小吃店为掩护,打地洞盗窃文物。作完案后用土将洞回填,有时还会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小吃店来善后。”彭涛介绍。
2018年1月,彬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2日,彬县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咸阳市检察院。
“在审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确认,比如,卫永刚等人盗掘古塔涉及的时间较长,人数较多,作案前的资金来源、文物出售后的赃款去向等不够明确;涉案人员的手机等是否调取,是否进行查验,是否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通讯记录和案件材料;卫永刚提供的其他人犯罪线索如何处理……”彭涛告诉记者,该案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此外,我们还要求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涉案文物存放的地点、交易地点等进行充分勘察。同时,为了保证办案的亲历性,我们还前往案发现场监督现场勘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该案判决书发现,23名被告人年龄跨越“60后”“70后”“80后”,其中,3名“60后”主要从事组织、指挥盗掘活动,或者倒卖文物;“70后”主要从事倒卖文物行为,少数参与盗掘活动;“80后”有11人,全部直接从事盗掘活动。
23名被告人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小学、初中甚至文盲,其中13人有犯罪前科,罪名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投机倒把罪,他们被判刑的时间集中在2000年前后。
这一点也得到了检察官的证实。据彭涛介绍,多名犯罪嫌疑人与卫永刚曾经是狱友,而卫永刚在选择同伙时,重点也是其在服刑期间结识的狱友,或者是同村的亲戚。“考虑到涉及是否属于累犯以及量刑等因素,我们还督促公安机关积极调取相关判决材料。”彭涛表示。
客观公正办理案件 依法保障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如卫永刚的辩护人提出,卫永刚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检举揭发李某等人盗掘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太平兴国寺塔(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立即对此进行查证,督促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了解到彬县公安局将该举报线索移送运城市警方后,我们与彬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一同赶赴运城市了解案件进展,及时了解侦查情况,了解到卫永刚的检举线索对案件破获起到重要作用。”彭涛告诉记者,法院最终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卫永刚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卫永刚等被告人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在其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咸阳市检察院认真区分所有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程度、所起作用、犯罪前科、认罪态度等,听取并认真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所有被告人均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被告人杨鲲辉由于被逮捕后罹患脑梗,行动不便,不能到咸阳市参加庭审活动。今年1月,咸阳市检察院与咸阳市中级法院沟通协商后,驱车前往山西省闻喜县杨鲲辉的家里开庭审理。
案件办结不是检察履职的终点。卫永刚等人盗掘的6座古塔全部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3座早在1988年就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延伸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堵塞文物管理的漏洞,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我们指导彬州市检察院联合文物保护部门围绕文物保护工作召开了座谈会,就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彭涛告诉记者,文物保护部门表示将通力合作,探索建立保护文物的长效机制,共同留住历史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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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墓得青铜剑
销赃2000元获刑十年半
近日,湖北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盗墓案。一名男子盗掘古墓挖出一把青铜剑,销赃得手2000元,不想换来十年半的有期徒刑和2万元罚金。
“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近日,湖北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当审判长作出一审宣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李某满脸的沮丧和懊悔。
4年多前那一晚,彻底改变了李某和张某、李某龙的人生轨迹。
李某今年44岁,是荆州市荆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14日,天刚黑下来,晚7时许,李某就来到了一处宅基地前。这座宅基地,位于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雨台村四组。
早就踩好点的李某断定,这处不起眼的宅基地大有乾坤。荆州墓葬群众多,而这块地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雨台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说不定就有收获。
三人会合后,李某拿起铁锹就开挖,李某累了就换张某挖,而李某龙则负责“望风”。一锹、两锹……也不知挖了多久,“叮当”一声,三人大喜过望!再小心翼翼地顺着触碰到的金属继续挖,一把锈迹斑斑的青铜剑出现在三人面前。
生怕被人发现,他们迅速将盗洞回填,抱着这把古剑悄悄消失在夜幕中。
本以为挖到了宝,可事实上出手却并不顺利。看着不起眼的青铜剑,买主并不相信这是真的文物。
最后,张某联系到一名胡姓买主。对方出价2000元,想着早出手早了事,于是,三人商量,最终以2000元的价格将青铜剑卖给胡某,所得钱款很快被三人挥霍一空。
随后,宅基地被盗挖的事也渐渐暴露出来。2016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进行搜查,搜出作案工具“探钎”12根、“套筒”2根、“锹头”2个、锹把2个、麻绳1根。
2016年3月10日,李某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鉴定,被盗掘处系一座战国至汉代无封土小型古墓葬,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雨台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他们所盗的青铜剑是战国时期的,为一般文物。虽然案发后被盗文物已追回,但这次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某辩称其参与盗掘古墓葬是受他人邀约,现场没有参与挖掘,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应该算从犯。法院通过同案犯供述及相关证据,查实李某在盗掘古墓葬犯罪过程中,事前与他人有合谋,一同准备犯罪工具,现场积极实施了挖掘等行为且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2020年6月,荆州区法院判处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综合自检察日报、潇湘晨报、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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