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日前,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被告人鲁某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两起涉唐志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某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鲁某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已知唐志明团伙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个人钱款交其对外非法放贷。王某还受唐志明请托,为其讨要非法放贷收益100余万元,并收取唐志明好处费1万元。此外,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部系统查询被害人的房产信息及个人身份信息,为唐志明涉黑犯罪团伙催讨非法债务提供帮助。
2017年1月,被告人鲁某华受聘担任唐志明注册的公司法务。其间,在唐志明起诉他人的民事案件中,鲁某华代为撰写起诉状、提供证据、参与调解等。同时,鲁某华在知悉被害人谢某不是购买房产,只是借款7万元的情况下,仍起诉要求谢某双倍返还定金14万,帮助唐志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奉贤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这两起案件是继本市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的唐志明涉黑案件之后,奉贤法院重拳打击的两起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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