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涉及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权益以及债权人权利,尤其是只有一方签字确认的举债行为该如何界定,实践中常常引发纠纷和争议。
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同时让债权人承担了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
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才是最“保险”的夫妻共同债务。
确立“共债共签”原则
通过《民法典》的规定,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夫妻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和晓科:《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基本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仅仅属于司法解释,其层级相对较低。通过《民法典》的规定,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夫妻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要原则就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共签”的形式,最明确的当然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除此之外还包括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对借债有“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事先的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事后通过签字、声明甚至相互沟通时进行追认。
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共债”
至于怎样算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是指普通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
潘轶:对于夫妻没有“共签”的债务,《民法典》主要区分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怎样算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指普通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在审判实际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家庭背景、双方职业、家庭收入、消费习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情形,结合举债金额、时间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债权人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民法典》及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来看,债权人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李晓茂: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民法典》及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来看,债权人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须举证 “共债共签”。
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最容易被认定的情形就是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但是这显然需要由债权人举证。
比如,债权人持有夫妻共同签字的借款协议、借条借据等书面证据。
如果主张“夫妻一方事后追认”,那么债权人必须提供事后追认的证据,并且这样的追认最好是明确的、多渠道获得的,比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进行的确认。
其次,债权人须举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最后,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如果希望夫妻共同负担,就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相对来说,夫妻一方如果不希望相关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须主张:
第一,没有进行过共签或者追认。
第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希望确保债权的安全,出借资金给已婚人士的,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共债共签”,即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共签”应当在签约或者书写借据时,由夫妻双方当场进行。
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借款后先签字确认,然后将协议或者借据带回家让配偶签名再带回。
但是,带回的协议或者借据上并非配偶本人签名。
一旦日后发生债务纠纷,通过笔迹鉴定确认签名非夫妻另一方所为,就很可能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链接
关于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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