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社会

智能垃圾桶被假冒

竟是曾经的合作伙伴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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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张馨月

本报讯  进入了“垃圾分类”时代,智能垃圾桶成为了最受欢迎的家居产品之一。但某科创企业精心研发的智能垃圾桶却遭遇了“李鬼”,假货引来许多投诉,对该科创企业的商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起假冒智能垃圾桶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018年8月,坐落于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某科创公司计划将设计的智能垃圾桶参加“双12”促销活动。为了满足购物节中的大量订单,公司在当月与嘉兴某公司进行了合作洽谈并签署了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嘉兴某公司为该科创公司生产智能垃圾桶,同时对科创公司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后来因为嘉兴某公司试产样品未达该科创公司质量标准、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其间,该科创公司未授权嘉兴某公司以任何生产方式生产和销售其品牌智能垃圾桶。

嘉兴某公司认为自己投入巨大、蒙受了损失,要求该科创公司赔偿生产期间的人力、物力等成本。在商谈无果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嘉兴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赵某、廖某等人生产仿冒该科创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并销售给杭州某公司的叶某和左某,由叶某和左某销售给深圳某公司的戴某等人以获利。

经审计,嘉兴某公司涉及销售假冒该智能垃圾桶的金额560余万元。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嘉兴某公司的李某、廖某、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嘉兴某公司向权利人赔偿700万元并取得谅解,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将从宽处理。杭州某公司的叶某、左某以及深圳某公司的戴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浦东检察院对6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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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社会 A05 智能垃圾桶被假冒 2020-08-25 2 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