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狗伤人案件频发,该如何定责

法官分析类案得出这些结论

本文字数:2047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近日刷屏的“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新闻再次将养犬侵权事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如今,越来越多人将宠物作为一种陪伴和精神寄托。于是,当你正要出门、走在路上或快要到家时,你总能在某个地点“转角遇到狗”,偶遇各式各样的宠物狗和它们的“铲屎官”。路上狗越多,问题也越多,近年来已发生不少备受舆论关注的狗伤人恶性事件。经统计,自2019年以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由饲养犬只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4件。

电梯遇“恶犬”隔衣撕咬

2019年5月21日一大早,市民郑先生出门上班。他乘坐的电梯行至5层时,张女士带着宠物犬也要搭载电梯下楼。此时,电梯门一开,小狗就冲进来扑向了他。但主人张女士并未喝止住,导致了他隔着衣服被狗咬伤。当天,郑先生就向单位请假后至医院就诊,并遵医嘱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同时被告知狂犬病疫苗需注射三次,共注射4针疫苗。郑先生还表示,事发后,张女士多次通过微信和手机短信等对他进行骚扰、诽谤和污蔑。为此,他起诉了张女士。

张女士表示,自己的狗并未咬伤郑先生,郑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自己的狗将其咬伤。在诉讼前,双方曾经居委和派出所调解,上述单位均认为从电梯的监控视频中并未看到她的狗咬伤郑先生。即使她的狗咬伤了郑先生,但因自己的狗曾注射过疫苗,因此郑先生无需再注射狂犬病疫苗。由于郑先生未告知医生她的狗曾注射过疫苗,因此郑先生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非必需的治疗手段。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饲养的宠物犬在电梯内将郑先生隔衣物咬伤,且目前并无证据可证明该损害系因郑先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张女士应对郑先生由此导致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张女士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犬并未咬伤郑先生,与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相悖,亦与张女士起初在微信聊天中同意承担郑先生接种狂犬病疫苗费用的行为自相矛盾,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张女士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犬曾注射过疫苗,故郑先生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非必需的治疗手段,但因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郑先生的治疗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故法院不予采信。

而从郑先生提供的误工证明来看,其工作单位在郑先生于2019年5月21日、6月4日、6月18日休病假期间扣除其工资863元、奖金200元。张女士辩称郑先生所在单位系事业单位无需请假的说法,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郑先生医疗费349元、误工费1063元,合计1412元。

类案频发源于不文明养犬

法官分析,一半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小区内,此外还有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小区内绿化完善、道路人流稀少、公共区域空旷,成为不少人遛狗的首选之地,也是多数居民茶余饭后休憩玩耍的地方,尤其以儿童和老人居多。因此,小区成了“狗患”的高发地。

涉案犬只多为大型或烈性犬,包括德国牧羊犬、边境牧羊犬、金毛寻回犬、拉布拉多猎犬、高加索牧羊犬、藏獒等。大型犬体型较大,迎面遇上或从身后蹿出都易引起他人恐慌。烈性犬攻击性强,安全隐患多,更是明令禁止个人饲养。事故发生后,多数犬只饲养人会积极将伤者送医并垫付医药费。双方当事人愿意就赔偿事宜积极协商。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居多,依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通常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官表示,饲养犬只伤人案件多发,反映出当下市民养犬存在问题。首先,文明养犬意识淡薄,大部分饲养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家狗从未伤过人,便出门遛狗不牵狗绳,未对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甚至未办养犬证、未注射狂犬疫苗、擅自饲养烈性犬、一户养多犬的亦不在少数。

其次,相关法规管理效果不明显,现行有效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虽规定了各类监管主体、养犬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但处罚额度较低、惩戒力度有限。因违法处理程序较复杂、执法成本较高,基层执法力度薄弱,导致违规养犬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第三,协同监管力度不足,城市狗患问题涉及公安、城管、卫生、畜牧、工商、住房保障等多部门,各部门间缺乏联动、信息互通,难以形成有效的协同管理机制。

为此,法官建议,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通过各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工作站、宠物经营机构、宠物医院等,建立线上线下同步普法、释法平台,科普养犬知识和注意事项,引导规范、文明的养犬行为,转变养狗陋习,消除不良养犬风气。

另外,本市还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公安、城管、畜牧、卫生等部门可加强线索信息沟通、移送机制,对违法违规的养犬行为遵循“查处一起、处理一起”的原则,做到应罚尽罚、应改尽改,彻底打破饲养人侥幸心理;简化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效率,加强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实现惩戒效果。

同时,加强社区管理,探索规范养犬自治模式,借助业主大会、业委会平台,协同物业公司和社居委,探讨共建小区文明养犬公约,以楼为单位成立自治小分队,形成居民自我监督、互相监督、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小区监控盲区的巡管。成立犬类纠纷登记中心,搭建小区和相关部门的沟通桥梁,协助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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