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文字数:1131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夫妻双方合意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第1句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论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还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都是夫妻双方合意的表达形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书上共同签名,表示对文书内容的认可,它是一种事先的书面同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生债务仅指意定之债,不包括法定之债,因为诸如侵权之债在内的法定之债是无法事先通过签字来决定其发生并予以承担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指的是非债务人一方配偶对于债务人一方配偶单方负担的债务,表达“事后同意”。追认可以是书面追认,也可以是口头追认,或通过其他形式表示。

日常家事代理之单方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第2句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所生债务的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关键点在于,夫妻一方所从事的交易是否属于满足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家庭日常生活”主要涉及家庭成员日常的吃穿住行以及基本的文体卫活动。家庭财产状况不同决定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不同,但就一般原则而言,对“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作严格解释,以保障非举债方的财产安全。家事代理权这种法定代理制度其适用范围必须进行严格限定。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大额单方负债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款创设了一个夫妻个人债务推定(“个债推定”),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且数额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推定为该方个人债务。此项推定是可推翻的。何谓夫妻共同生活?凡事关夫妻共同利益者皆为夫妻共同生活,当然,以不违背另一方可推知意愿为限。何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两个关键词,“生产经营”和“共同”,前者指向一切工商业活动,后者指向双方亲自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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