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慧
本报讯 日前,“《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解读研讨会”在腾讯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和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联合主办,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承办。本次会议的宗旨是提高《动物防疫法》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提升我国的法治程度和社会文明水平。会议议题是“对《动物防疫法》第42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3条的法律解释:未制定屠宰检疫规程可否屠宰销售动物”?
与会专家学者们从法学不同学科和不同社会领域的视角,采用文本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方法,一致认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屠宰动物必须检疫。焦点问题集中在,农业部没有制定犬、猫屠宰检疫规程,未来也不可能制定犬猫屠宰检疫规程的情况下,屠宰犬猫如何检疫?如何去解决20年来围绕犬猫屠宰发生的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青少年身心健康、公序良俗、现代文明等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被严重摧毁的社会治理问题。这个问题困扰着地方执法者、动保志愿者以及关注犬猫问题的所有人士。对此,与会者认为,立法者可以做出立法解释,而作为中央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农村部更应当明确执法态度,消除地方主管部门在执法态度上的分歧,实现全国统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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