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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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没写借条,如何起诉索回
我分几次借给朋友2万多元,当时基于朋友关系没有让他写借条,现在我在微信上向他索要这笔钱,每次他都说暂时没钱,可是他即便有钱也不还给我。
请问律师,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刘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你的这个问题是比较典型的小额民间借贷纠纷。
以你目前的描述来看,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但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你虽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对方主张借款,但是之前应该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从民间借贷合同这种实践性合同来说,出借方需要提供两方面的主要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首先是对方签署的借条,欠条。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
其次是你打款给对方的记录,证明你确实按照双方协议履行了义务。
对于打款记录,我相信你这边是有的。但是对于借款合意,就像你本人说的,双方没有借条来证明。
对方是否在微信上承认欠你这笔钱,你在咨询中没有说清楚。而且微信是否是其本人的,这也是需要证明的。
如果对方是以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你也能够通过电话号查到对方的微信号,那么还是能够锁定到本人的。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在微信上再问一下对方,最近这几年借的钱,你打算什么时候还。如果对方只是说暂时没钱,那么相对来说还好,如果对方说的是从没借过,或者直接说不是本人的话,那就要另加讨论了。
如果没法通过微信号锁定到对方,那么你需要通过电话联系到对方,然后问之前的问题并进行录音,根据对方的回复方式选择诉讼策略。
在起诉时,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也请在诉讼时一并提供给法院,以便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借款久拖不还,应在何地起诉
我借钱给一个关系一般的朋友,但是现在我打不通他的电话,微信也被拉黑屏蔽了。
他是外地户籍,我现在完全找不到他,手里只有一张欠条和他的身份证照片,另外知道他有一辆车。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要回我的钱?是否必须去他的户籍地起诉?
——方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接受对方还款的一方,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当然,如果你已经连续在上海居住满一年,也可以选择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这种情况,你需要提供居住证、当地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以证明你已连续居住在此地满一年。
另外,你也需要将对方的身份信息提供给法院,以便法院确定被告,并进行送达。如果只知道身份证号码,你需要委托律师去进行户籍信息查询。
有关对方车辆信息,可以作为对方的财产线索一并提供给法院进行保全。
但是你需要先去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以确定该车辆确实是对方所有,而非登记在他人名下。
父亲年初去世,债务如何承担
我父亲年初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是母亲、我和我弟弟,因为彼此之间对于遗产处置没有什么分歧,暂时没有处理遗产。
最近有几个债权人陆续联系我们,表示父亲以前向他们借了钱而且没有还清。
请问律师,这些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顾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而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在确认债务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你们应该厘清哪些属于父亲的遗产,用父亲的遗产来承担相应的债务。
为借款作担保,如何免除责任
张某去年8月向赵某借钱,赵某要求我作为担保人,本来我是不答应的,但张某三番五次找我,而且这期间还帮了我一个忙,于是我才答应下来。
但今年因为疫情关系,张某的生意处于停滞状态,据我所知一直在借新还旧。现在赵某那笔借款马上要到期了,我担心他还不上。
请问律师,赵某是不是在借款到期后就可以找我要钱?我该如何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的《担保法》,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经过诉讼和执行程序之后,债务人依旧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法》还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担保法》明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根据《民法典》,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推定为一般保证。
从你的情况来看,由于《民法典》尚未实施,而且你们似乎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另外还有两种情形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首先,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借款期限不明,应该如何维权
两年前有人向我借钱,当时写了一张借条,口头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但在借条上没有注明。
去年借款到期时,她给了我一年的利息,同时要求借款延期一年,我同意了。
请问律师,这样的借条是否有效?如果到时候她不还钱,诉讼时效该怎么算?
——邹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并且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
如果有口头约定,也可举证证明,只要能够证明的话口头约定也是有效的。
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
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三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婚姻家庭
公婆出资购房,是否夫妻共有
我和丈夫结婚的婚房是公公婆婆出资购买的,登记时间是我们结婚之后,但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
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何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你们的婚房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
养女关系恶化,能否解除收养
我跟妻子在20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儿,当时孩子才2岁,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
现在这个女儿已经成年,但跟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差,自己没有正式的工作,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时不时有债主打电话甚至上门来催债。
为此我们想跟她解除收养关系。
请问律师,收养关系该如何解除?收养解除后,是否我们就不用为她的债务负责了?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收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法律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至于养女在外欠债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她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来承担,与作为养父母的你们是无关的。
当然,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不再是你们的女儿,她的债务跟你们就更没有关系了。
夫妻财产协议,对外是否有效
我朋友跟丈夫都属于离异再婚,而且再婚时各自都有孩子。
为了避免今后的财产争议,他们想要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负担。
请问律师,签了这样的协议,是否可以确保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与自己无关?
——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据此,即便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从对外效力来看,一般也只对明确知悉该财产约定的债权人有效。但基于该协议,夫妻一方承担对方的债务后,可以向对方追索。
此外《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劳动工伤
辞职收工服费,是否符合规定
我们公司要求工人穿统一的工作服上班,工作服本身没有收取费用,但收了一笔押金,而且员工辞职的话,要收取工作服的折旧费。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
——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收取工作服押金和辞职收取折旧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作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反映此事,或者在被收取工作服折旧费后,保留相关证据,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不合理的收费。
曾经口头辞职,是否能够反悔
我上个月和公司一位领导因为矛盾而争吵,当时曾经口头表示 “不干了”。
没几天公司就给我发了一纸书面通知,称由于我自己提出辞职,公司已经接受,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并限期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
我觉得这样一来根本就不是我辞职,反而是他们无故开除了我,因为我根本没有书面提出辞职。
请问律师,公司仅凭我口头表示过辞职的意思,就能与我解除合同么?
——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辞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仅是口头辞职,如果双方都认可那么也没有问题。
但劳动者口头表示过辞职,却没有书面证据的,用人单位不宜草率认可,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像你遇到的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赔偿。
解约之前怀孕,合同续到何时
我和单位的几个领导有矛盾,本来今年12月我的合同就要到期,但我现在检查出怀孕了。
请问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我的合同应当延续?
如果需要延续的话,此次合同应延续到什么时候,公司依法才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孟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灭时终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在“三期”之间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加班没有报批,能否不予认可
我公司规定,加班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起初执行比较严格。后来我们部门的领导经常出差,加班手续往往不再强行要求,加班费也基本能够支付。
可是最近几个月来,我们的加班费都大为减少,一问才知道公司严格执行程序,凡是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加班,公司一律不予认可,也不发加班费。问题是,这样做领导一度是默认的。
请问律师,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这些加班费给我们?如果去仲裁的话,我们能够胜诉么?
——孟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一般来说,公司如果有明确的加班报批制度,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加班工作很可能不被认定为加班。
但是,如果孟先生能够证明确实在用人单位加班,而且是公司自己没有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公司还是有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费。
只要孟先生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话,也是有胜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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