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日前出台,今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增强决策程序的可操作性,《规定》对五大法定程序逐一细化,并在关键环节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细化后的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为:公共参与环节,细化了“听证会”和“民意调查”的具体要求;专家论证环节,要求保障专家、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风险评估环节,要求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并明确风险等级;合法性审查环节,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的合法性审查部门;集体讨论环节,增加可以视情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等规定。
《规定》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在考核督察与责任追究方面,《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将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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