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朱晶晶
本报讯 房屋买卖是动辄几百上千万的“大宗交易”,对于许多家庭而言都是一件大事。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的双方都会谨慎核实对方的身份,查看房产证原件,希望能够顺利交易。然而,在青浦的陈先生却遇到了一位自作主张,擅自出卖女儿房屋的“代理人”,最终引发了一场合同纠纷,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
陈先生与殷女士的母亲、天佑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陈先生购买房屋,房价为290万元。当日,陈先生便支付定金5万元,殷女士的母亲出具现金收条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若产权人及家庭成员不同意居间协议,由其承担协议中违约责任。
谁知,没多久,殷女士的母亲便电话通知陈先生,说由于签约的房价较低无法如约签署合同,并表示愿意赔偿1万元解约金,或房屋加价至300万元。最终,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陈先生无奈诉至青浦法院。
陈先生诉称,当时,殷女士的母亲携带产权证原件,殷女士的丈夫携带了结婚证原件到场签订居间协议。且后续协商过程中,殷女士本人两次出面均未提及对居间协议不知情。故其有理由相信殷女士的母亲有权代表女儿签订协议。陈先生请求判令殷女士及殷女士的母亲承担《承诺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但殷女士辩称,自己从未委托任何人代理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更未委托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殷女士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由陈先生、殷女士的母亲、天佑公司三方签订。
法院审理认为,殷女士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一切排他权利。殷女士已经成年,即便是亲生母亲也无权未经同意以女儿的名义出售房屋。陈先生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殷女士的母亲取得过授权。现殷女士对其母亲代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明确拒绝追认,因此殷女士的母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对殷女士不具有约束力,居间协议未生效。殷女士母亲出具的《承诺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要求解除协议,由殷女士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殷女士母亲作为无权代理人,根据此前出具的承诺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支付陈先生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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