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陆烨波
本报讯 在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至本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某水域进行非法捕鱼,日前,金山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对刑事部分进行宣判。最终,被告人王某根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今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根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至本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某水域,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电网兜进行电力捕鱼。次日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上址抓获王某根,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2.08公斤(已作无害化处理)。
经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式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用的方法。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根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120.80元;被告王某根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1000元(该款已经以渔业资源恢复费保证金形式支付至上海金山某淡水鱼种场,并委托该单位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被告王某根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对于刑事部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赔偿天然渔业恢复费用,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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