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穿“囚服”上街被拘,卖家也该处罚

本文字数:947

  □何  勇

近日,在西安有两名男子穿着“囚服”骑摩托车,“囚服”上面印着“西安市看守所”。原来,这两名男子所穿“囚服”是从网上购买的,这身打扮就是为了博眼球。9月9日晚,西安警方就此事发通报称,对侯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9月11日《新晚报》)

“囚服”不同于居民服装,属于一种特殊服装,仅供被确定有罪的在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监狱服刑罪犯穿用,普通人不能胡乱使用。按照《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罪犯应当着囚服。犯人刑满释放时,监狱、看守所要将其囚服收回,对没有衣服替换的刑满释放人员,可发给一套便服。

两名男子穿着印有“西安市看守所”编号的“囚服”骑摩托车上路,一般人根本分不清“囚服”是真是假,在普通人看来,这俨然是看守所“囚犯”逃狱。这在客观上不仅会造成人心惶惶,产生不安心理,影响公众安全感,而且会引起大众误解,对看守所的看守工作产生质疑。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恶劣。从这个角度说,两名男子穿着“囚服”骑摩托车上路,不是正常上街,而是在哗众取宠、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换言之,两名男子穿着“囚服”骑摩托车上路,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有法律依据。

实际上,两名男子穿“囚服”骑摩托车上路博眼球已经被行政拘留,开网店售卖“囚服”的卖家也该处罚,不能任由卖家随便卖“囚服”,卖家在网店上销售“囚服”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按照《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重新确定罪犯服装面料和纽扣定点生产单位的通知》等规定,囚服由定点企业生产、销售。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囚服”的卖家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卖家管理,及时下架“囚服”这类商品,禁止卖家销售“囚服”。另外,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应当完善囚服立法,对囚服的生产、销售、使用立规矩,明确禁止囚服在市面上流通销售和非犯人使用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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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穿“囚服”上街被拘,卖家也该处罚 2020-09-15 2 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