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目前长三角地区正在进行一项探索——立法协同。昨天,上海人大研究会举办的今年本市社会科学“学术活动月”,记者获悉,该研究会今年专门就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组成了课题研究小组。最新研究结果显示,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全过程立法协同模式渐渐形成,包括定期召开主任座谈会、形成协调互补的立法协同模式等。
上海人大研究会课题组成员指出,立法协同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必然需要。
据悉,长三角立法协同始于2007年苏、浙、沪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签署的《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自2014年起,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召开一次立法协作会议;自2018年起,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座谈会。
2014年,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2016年,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人大分别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就此,三省一市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示范性条款文本,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后实施的协调互补的立法协同模式正式形成。2018年签署的《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对立法计划、规划的协调对接、法规草案相互征求意见、立法信息的共享协作等区域立法协同的关键环节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课题组成员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作为工作新样态,长三角立法协同仍有不少地方有待改进。比如立法项目涵盖领域较少、综合协调不足、人大与政府间的合力尚未形成。
“长三角一体化要让老百姓认同,要让老百姓有获得感。”原上海市社联党委书记、原上海市法学会会长沈国明建议先从生态环境一体化入手,先易后难。从行政边界而言,三省一市都面临着各自的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指标。若是先考虑涉及内容多、利益主体复杂的立法项目,那么在落地环节势必阻碍重重,影响执法力度。“立法的项目不用很多,但要有操作性,立法须管用。”他以优化营商环境举例,立法可以从中小企业融资难入手,找到根本原因,给银行解套,也能让条款更务实些。
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副处长吕军焘建议研究立法协同的实践形式。“协同立法可以从开会互相沟通信息,到后面相互的法律中增加一些融通的章节,之后共同就一个主题分别立法,最后统一行动。”他认为长三角协同立法要从初级阶段的分头立法、统一行动发展到共同立法、共同行动。立法的形式由浅到深,由松散到紧密。
课题组在调研时发现,一些协同立法项目在落地环节仍遭遇着“最后一公里”难题。比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即便三省一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规定要标准对接,但目前相关部门还未出台常态化污染标准,仍然是差异化执法。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张明君表示,长三角可以从立法协同向执法协同延伸,如三省一市可以探索执法检查联动机制,从而统一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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