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日前,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共计13起虚开发票类案件,对其中7个案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其中包括虚开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及周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通过虚开普通发票降低成本偷逃税款,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弥补国家税款损失。虹口检察院对上述4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3起案件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
上述4起案件中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均系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经营者,其中部分企业系在疫情期间因经营困难,为降低经营成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均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了税款。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虹口检察院遂对该4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以骗税为目的,有真实业务又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3起涉税类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分析后,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
检察官表示,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办理往往面临民刑交叉、新类型经济、企业经营与案件侦查矛盾等难题,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是落实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与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关键,既要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做到“既无不及、又无过度”;又要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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