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劳动者不要轻易借款给用人单位

本文字数:905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明白,你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提供好劳动,获取应得的工资,不要轻易借款给用人单位或为单位提供担保,否则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经营中充满了风险,这也是投资者成立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

公司经营的风险应当是由单位、相应的股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来承担的,普通劳动者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其基本的义务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是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可我们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现,个别劳动者由于缺乏风险意识或者出于人情的因素,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借款甚至是担保,导致在用人单位工作所得的工资全部倒赔进去还不够。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黄某在甲公司工作十多年了,也升职到公司中层,去年公司董事长表示公司经营发生了困难,希望得到黄某的帮助,因为最信任的人是黄某,黄某登时感觉受宠若惊。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劝说与鼓动下,黄某把家庭的积蓄50万元借给了公司,说好半年归还,年息12%。

同时,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由公司出面向银行借款500万元,但银行需要担保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劝说下,黄某又为这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还款保证。

对黄某来说,提供保证的手续只是签个名字而已,但这几个字却是一字万金都不止。

在借款和提供担保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依旧不见好转,无法归还到期债务。

随后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黄某的50万元借款自然打了水漂,更麻烦的是甲公司对外欠债上亿元,银行的借款自然还不出来。

而这笔500万元的借款有黄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归还的责任自然又落到黄某头上。

此时对黄某来说,可能只有卖掉自己的房子才能归还银行的借款。

由于自己的草率,黄某正常平稳的日子就此被打破,甚至可能过上无家可归的日子,这对黄某家庭的打击就更不用说了。

从本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经营风险不是一般劳动者所能承受的,事实上也无须普通劳动者来承受。

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明白,你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提供好劳动,获取应得的工资,不要轻易借款给用人单位或为单位提供担保,否则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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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劳动者不要轻易借款给用人单位 2020-09-21 2 2020年09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