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为一起醉驾免刑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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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但愿包括律师在内的广大司法工作者,在经办每一个案件时,都能从常人、常情和常理出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由《人民司法》披露的一起醉酒驾车被依法撤诉的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12月7日晚,为庆祝妻子生日,陈某在位于江苏省江阴市一偏远乡村的住所宴请朋友,席间喝了一些红酒。

当晚11时许,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拨打120后的回复是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家人和邻居没有驾照不能开车,出租车一时联系不上。陈某只好自己开车送妻子去医院,在途中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以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公诉到江阴市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醉驾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开车送妻子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江阴市法院就对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问题向无锡市中级法院作了请示。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其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出于不得已而醉酒驾驶损害另一法益,是在必要限度内实施的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各项条件,遂作出批复,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23日,江阴市检察院决定依法撤回起诉,12月30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这起案件的事实和案情并不复杂,按通常情况来说,这是简易案件中的简易案件——被告人认罪,辩护人也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类似案件依据法律和判例也一直认为是有罪的,这对法官来说是很容易下判的。因为依据法律条文和相关事实,按照惯常思路认定犯罪是轻而易举的案件。

但是,本案在法院审理时间长达六个多月,可见法官对此案性质的认定,其心中的彷徨和纠结。可以肯定,他们是本着极度认真的态度,也充分注意和考虑了本案极其特殊的情况。

审理本案的法官是如何舍易就难的,我们作为局外人不好想象和揣测。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他们从常人、常情和常理出发,来认定本案的事实和性质。

一个常人面对妻子的生命正遭遇危险,在找不到其他途径送医院的情况下,不得不开车送医。如果此时不将妻子送去医院,则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

常情常理并没有什么深奥之处,但这也正和法理以及法律是相通的,紧急避险就是在两个法益不能都同时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允许保护一个更大的法益而损害一个较小的法益。

行为人醉酒驾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与即时的生命危险相比,当然是人的生命更为重要。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受到各方面的好评。

意见中提到,要“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说到底,就是从常人、常情和常理出发,来考察和看待防卫行为人的行为。

近年来,在昆山反杀案、赵宇案、于欢辱母防卫案等案件中,司法机关都坚持了从常人、常情和常理出发来考察和看待防卫行为人的行为,获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要坚持从常人、常情和常理出发,紧急避险的认定也应当如此。

推而广之,我们在对一个行为是否犯罪的认定上,都不应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当充分考虑常人、常情和常理因素。

但愿包括律师在内的广大司法工作者,在经办每一个案件时,都能从常人、常情和常理出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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