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还孩子一个充满亲情的童年

徐汇法院三条路径探索探望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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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翟梦丽  法治报通讯员  张硕洋  陈楚

前阶段热播网剧《隐秘的角落》中父母离异的学霸男孩朱朝阳,因父亲偏爱同父异母的妹妹而逐渐“黑化”,引发了网友对离异家庭孩子心理健康问题的讨论。近年来,离婚带来的衍生矛盾——探望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探望行为具有亲历性,父母长期未探望子女不利于亲子关系健康发展。今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受疫情管控措施等因素影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探望权执行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法院在总结该类案件特点的基础上,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申请人胜诉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探望权执行进行了有益探索。

本期“专家坐堂”,我们邀请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长蔡勇刚,结合真实案例,讲解子女探望权执行的具体方法。

本期专家:蔡勇刚,现任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多年从事执行工作,多次荣立上海法院、徐汇区个人三等功,2018年被评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案例一】

夫妻离婚存有积怨妻子阻挠丈夫探望2015年,张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张女士抚养,孙先生可以在每月固定时间将儿子接走探望,之后再送回张女士处。然而判决生效后孙先生多次申请执行,张女士均以孙先生扣留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拒不配合办理幼儿园入园手续为由拒绝让其探望孩子,后经法院联合妇联共同做工作,让张女士至孩子户籍所属派出所申领加盖派出所公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将孩子的入园手续问题解决,张女士最终同意配合孙先生对孩子进行探望。

【法官说法】该案中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后,孩子的入园手续问题成了探望权实现过程中的“绊脚石”。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探望权的执行申请存在反复性。抚养一方在法院介入时较为配合,但因离婚时存有积怨,一旦案件执结,后续可能以各种理由推诿,妨碍探望权的实现,甚至在法院重新介入时仍有“软对抗”的情况发生,导致探望方反复申请执行探望权。

【案例二】

抚养费及探望方式存在争议影响探望

李女士与杜先生在2016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便有了爱的结晶——女儿豆豆(化名)。2017年初,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豆豆随李女士生活,杜先生每月支付固定的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杜先生可以在每月固定时间探望豆豆两次。然而自2019年年底开始,李女士以杜先生拒绝支付孩子因发育问题额外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以及新冠疫情管控为由拒绝让其探望孩子,并且表示对杜先生要求单独探望女儿存在异议。2020年4月,杜先生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充分了解双方情况并向双方释明法理,明确被执行人有义务按照调解书配合对方探望子女,在探望时间地点方面,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且法律未禁止女方陪同。最终,李女士同意配合杜先生对女儿进行探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即便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抚养方需要帮女儿向杜先生主张额外的教育费、医疗费,也应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等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而不应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

【案例三】

孩子随母亲移居海外父亲难见儿子一面

刘女士和张先生在大学时相识恋爱,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刘女士在国外生育一子,婚后不久就开始在国外读博,张先生则留在上海求学,两人的儿子主要随刘女士及其家人生活。夫妻二人因长期分居两国感情逐渐淡漠,2016年经徐汇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刘女士抚养,双方在探望方式上存在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回国较张先生出国更便利,因而判决刘女士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将孩子送至张先生处。然而,刘女士母子2018年开始移居海外,张先生前后几年一直未能与儿子见面,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沟通协调,刘女士同意张先生与孩子进行微信视频探望,并表示将尽快在暑期带孩子回上海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探望权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不是人身,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探望权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探望权基础的外部环境存在易变性,如学习培训、搬家甚至移民等外部情势的变化都会使原先的探望计划落空,造成探望不能的困境。法官应加强对抚养方进行释法明理,使其意识到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地理位置距离较远,也仍有义务配合对方探望子女。

【案例四】

管控新冠疫情导致实际探望不便

李女士和李先生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两婚生女分别由父母各抚养一个。然而李先生以双方调解离婚后仍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为由,多次拒绝回应李女士的联系,致使李女士无法进行探望,于是李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今年年初,因新冠疫情,双方不便按调解书规定进行探望,经法院沟通协调,双方同意进行视频探望。3月下旬,疫情缓解后,法院多次向李先生释法明理并责令其将女儿送至李女士处实际探望,母女得以团聚。

【法官说法】

今年因新冠疫情各地区均采取一定管控措施,致使一些当事人无

法按约行使探望权,但疫情管控不应成为抚养方拒绝另一方父母探望子女的借口。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探索多元化执行机制,为探望权的实现创造更多条件,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选择视频云探望等新型探望方式,保持亲子之间的沟通频率与亲密程度,待疫情缓解后,再按照约定亲赴现场实际探望。

【案例五】

孩子拒绝父亲探望协调沟通化解积怨

王先生与朱女士原为夫妻,2014年生育一子,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随朱女士生活。但王先生和朱女士在探望频率、方式、时长等方面存在争议,于是王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按照原告诉请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探望,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王先生仍无法按约探望孩子,于是申请执行。然而到了执行阶段,孩子一开始却表示拒绝父亲探望,经执行法官对孩子及父母双方情况进

行充分了解,从中沟通和协调,父子二人最终得以相见。

【法官说法】

正如案例中所述的情况,探望权执行中还存在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难以掌握等情况。受抚养子女容易受到抚养方的意愿影响,对于拒绝探望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法官较难掌握是否是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想法,执行尺度掌握不好,会导致未成年子女出现抵触甚至逆反心理,让实际探望效果大打折扣。

【案例六】

未成年子女心态抵触积极打破排斥心理

蒋先生与陆女士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随陆女士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儿子。然而离婚后,男女双方因情感、经济等因素矛盾加深,蒋先生无法正常探望儿子,于是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酌情判决蒋先生可每两周探望儿子一次。判决生效后,蒋先生依然无法按约与孩子相见,遂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与陆女士谈话后,陆女士承诺可以让蒋先生周末探望儿子,然而由于孩子一直跟随陆女士及其家人生活,而蒋先生与陆女士家人产生过矛盾,孩子受到一定影响,对父亲存在排斥情绪,不愿意跟父亲独处,首次探望仅与蒋先生简单交流十几分钟。执行法官充分了解孩子的实际意愿与心理状态后,从中沟通协调,蒋先生再次探望儿子时,父子俩聊了半小时左右,孩子对其态度有所好转。第三次见面时,儿子对父亲接受度明显改善,父亲得以带着儿子一起出去玩。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较小,心智未发育成熟,容易受抚养方的意愿与情绪影响,法官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认真考量未成年子女对另一方父母的心理接受度。案例中的蒋先生与儿子第一次见面时,执行法官观察到男孩从情感到心态上并未真正接受父亲,因此在了解男孩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从中沟通协调,直到第三次男孩愿意与父亲独处较长时间,较为接受父亲以后,案件才真正执结。

法院三条路径探索探望权执行

如何解决该类案件执行难问题?徐汇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庆表示,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涉及诉讼调解、审判及执行的各诉讼阶段,加强对当事人关于探望权的释法明理工作,架好双方有效沟通的桥梁,使其意识到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的;二是联动妇联、街道居委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创建多元化执行机制,疫情等特殊时期可选择视频云探望等新型探望方式;三是教育疏导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在对抚养一方充分释法教育的基础上,对于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未成年子女,尊重其个人意愿,注重提升实际的探望效果。针对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具有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等恶劣情形,可对其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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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 还孩子一个充满亲情的童年 2020-09-22 2 2020年09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