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8年以A公司名义和我们公司签订了一笔运输合同,A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因为牵扯合作事宜,其中38000元的款项作为押金。2020年,张某提出解除合作,要求退回押金。2020年8月底,38000元款项已退回至A公司对公账户。但张某已转让A公司,并与A公司沟通要求将此款项退还给他个人。张某称沟通无果,A公司不予退回。现在张某以退款方式不妥为由,要求由我们公司处理此事。张某以此为由起诉我们公司,请问我们是否有不妥之处? 何先生
【解答】
何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约定,除非基于法律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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