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里因为一件民事纠纷诉讼到法院,当时通过熟人介绍找了一个律师,并不知道对方其实只是个法律工作者,并没有律师资格证。当时,此人一直打着律师的名义忽悠家里人,以做诉前保全为由,向家里人索要了2000元,其他担保费和保全费都是另交,代理费收取当事人4000元,代理书上只写3000元,钱都是由其儿子代收,而代收人既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律师。这是一起跨区代理案件,由于此人不是真正的律师,导致开庭当日不可以出庭。请问我们可以追究这个法律工作者什么责任? 李女士
【解答】
李女士,您好!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因此请固定对方索要钱财以及以律师名义与你方沟通的相应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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