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跨省域的示范区有了第一部跨省域的法律保障。9月24日、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作为、通力密切合作的结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案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此次《决定》的出台,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作用的生动实践。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决定》的出台,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为今后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开展协同立法提供样板、作出示范。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决定》出台,是保障示范区执委会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需要。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决定采用通过“法律询问答复”形式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再开展地方立法协同的方式,共同作出示范区法律性问题决定。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也是充分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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