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该《条例》共六章51条,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相关规定,这也是第一部地方人大制定的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地方立法。《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将成为推动上海更高层次对外开放和更高质量引进外资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明确了更高效的政府服务,创设了政府部门“兜底服务”的相关规定,规定市、区商务部门牵头协调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向市、区商务部门反馈,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反馈。此外,《条例》还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投资性公司,支持投资性公司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为其股权交易、资金进出等提供便利。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还对推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对外开放作出规定。推动完善统一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目录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和办理模式统一,建立统一的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和服务制度。
据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条例》明确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外资在设立、营运、处置各阶段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其投资的待遇。本市依法明确外资征收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管制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外资自由进出、知识产权保护、商业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政策文件制定。
《条例》还对外资投诉机制明确了具体的处理流程,对于外资纠纷争议解决相关的仲裁、复议诉讼等机制作了规定。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议事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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