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档期延误可以免责”“疫情是不可抗力理应免责”……近日,一场围绕电影《敢死队4》中国大陆地区投资收益回购合同纠纷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带着一纸答辩书,被告某投资公司的一名行政助理走上被告席应诉。在他对面的原告席上,投资人沈女士诉请:由于《敢死队4》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上映,根据合约,诉请被告以11.7万元回购其投资收益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档期延误可免责
“根据合同约定,如电影《敢死队4》未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则被告应以11.7万元回购原告的投资收益权。”庭审中,原告沈某的代理人陈述了双方于2018年8月约定的合同内容。她还表示,除这笔回购款外,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1.1万余元的利率。
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电影《敢死队4》大陆地区总投资收益份额10%,转让价格3900万元。2018年8月,沈某以11.7万元受让其中0.03%份额,同时双方作出上述约定。
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表示拒绝。代理人当庭宣读了一份答辩书:“《敢死队》系列电影拥有良好口碑,演员阵容强大,备受观众青睐。片方也投入许多心血精心打造该片,以博得观众喜爱和投资人支持。”但其同时强调:“对于影片而言,上座率至关重要,因此我们也要寻找最佳排片档期。”
被告表示,在2019年底,已向各投资人作出情况说明——因后期剪辑需要,电影承诺将于2020年5月前,于北美地区和中国大陆上映。“我们签订的补充协议也载明,若因排片档期导致公映时间被推迟的,免除责任。”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书道。
疫情影响能否计入?
“但是紧接着,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量影片积压,致使《敢死队4》至今没有上映,这属于不可抗力影响。”被告强调,并补充:“投资协议中也约定了这项免责条款。”
对此,原告表示拒绝接受:“我们认为电影推迟上映和疫情没有关系。因为双方约定是19年12月前上映,而疫情爆发是之后发生的。”
庭审至此,争议焦点俨然集中在2019年12月底前,电影推迟上映的原因,以及疫情影响能否计入本案?
被告表示:“在2019年内,《敢死队4》已顺利拍摄杀青,只是因后期剪辑需要,才作出了推迟至2020年5月前上映的安排。”同时在面对法庭“是否拿到公映许可证”的调查时,这名自称是公司行政助理的应诉人员先表示“应该拿到了”,其后又补充:“既然定档今年5月前上映,那就是拿到公映许可了。”
但对于法庭要求其出示证据的要求,这名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影片何时拿到的公映许可,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只能应法庭要求,于庭后7个工作日内补交。
而原告也表示,不清楚电影是否拿到过公映许可。原告强调:“2020年1月9日,原告已设法向被告提出回购事宜,但未获回复。这也是在1月20日疫情防控开始前,提出的回购要求。”
在庭审最后,原告表达了调解的意愿,被告不愿接受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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