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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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协议只有签字,是否具有效力
我公司和外地一家公司有债务关系,他们欠我们一笔服务费,2019年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我公司盖了章,他们是外地的公司,要拿回去盖章。
原本他们答应盖章以后将书面协议快递过来,结果并没有送来书面协议的原件,只是把协议拍照以后,用微信发过来图片。
我当时保存了图片,但协议图片放大打印的话,公章上的字就显得比较模糊,而直接在手机上看是很清楚的。
我保留的另一份原件上有我公司的章和他们公司代表人的签字。
请问律师,这样的微信图片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吗?——陈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从你咨询的事情来看,主要涉及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协议是否生效?第二,假设没有还款协议,对这个案件是否有影响?
对于第一个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比较权威的说法: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效力。”
在中国传统的思维模式中,都是 “认章不认人”,认为盖章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事实并不必然如此。
持章人在协议上盖章是基于公司对持章人的授权而从事职务行为的认可,如果盖章的人未得到公司的授权,那么即使盖了“真章”,合同也可能是无效的。
反之,如果持章人得到了公司的授权,那么即使他盖的章不是经过相关部门备案的公章,法院也认可盖“假章”的协议是有效的。
我们假设两个场景,一是一个与某家上市公司无关的人,拿着一枚上市公司的公章来签字盖章,即使章是真的,我们也不会相信他在协议上盖章的行为。
反之,如果是某讯公司的老板马某某,与你就某讯公司的业务进行洽谈后达成协议,并进行签字,那该合同即使没有盖章,司法实践中也是承认该合同效力的。
当然,你还需要证明的一项内容是签字确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签。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需要证明签字的人在签字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可能要通过调取公司营业执照或公司内档来证明。
其次,你需要证明这个签字是该法定代表人本人所签。
只要你出示有签字的协议,就已完成初步举证,如果签字的人否认这个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双方可申请鉴定机构对该笔迹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仅就还款协议而言,有贵方公章及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协议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假设没有这份还款协议,你们公司是否可以起诉?
我认为只要相关证据足够,也是可以起诉的,只不过管辖法院可能发生变化。
因为这份还款协议是基于对方欠你们服务费而签订的,也就是说,你们双方之间可能本来有一个或几个服务合同,你们向其提供了服务,但对方一直未付款,于是双方经协商,将所有的服务费都整合进这一个还款协议里。那么即使没有这个还款协议,你们之间的服务合同还在,所以你们也可以基于服务合同向对方主张服务费用。
退一步说,即使你们连纸面的服务合同都没有,只要有服务的成果,双方就服务费用也有口头约定,你们也可以基于服务成果及口头约定的费用向对方主张。
当然,这样诉讼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诉讼风险较大。
另外,如果你们基于服务合同向对方主张费用,如合同无特殊约定,你们可能要到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服务成果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但如果你们基于还款协议提起诉讼的话,那么你们可以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你们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只有聊天记录,约定是否有效
我公司上个月接到一笔业务,是老客户介绍的,然后加了微信。对方的需求比较急,我们双方在微信上沟通了具体的要求和费用,对方也明确表示认可。
最近我们完成了服务,但对方表示不满意,不接受当初谈妥的费用,还说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之前的聊天内容是协商并不作数。
请问律师,我们如果只有聊天记录确实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能够依据聊天记录要求对方支付全部费用?——吴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所以聊天记录内容与合同有关的,可以作为书面形式合同。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期限未满,应当如何解除
我公司去年9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我们持续供货,合同期是2年。
但今年由于疫情我们公司的业务大受影响,对方此前的供货也多次出现问题,为此我们想提前解除合同。
请问律师,在合同期限未满时,哪些情况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石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法第五百六十三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公司必须确定提前解除合同所依据的法律,并对相关事实进行取证。
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采取协商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交钱尚未签约,反悔能够退款
我朋友最近去看车,有一款车销售说十分抢手需要预定,他在销售的游说下交了1万元,当时以为是意向金,但收据上写的是“定金”。
现在他不想买这款车了,销售员说他可以选择同品牌的其他车,否则定金就不返还了?
请问律师,这笔钱是否应当返还? ——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定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而订金、意向金、预付款等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至于你朋友的情况,我认为不能仅凭收据上写“定金”就认定为定金,还要看销售是否提示或者解释了定金及其罚则。如果没有,我认为不能认定为定金而适用定金罚则。
签合同遭欺诈,咨询能否撤销
我公司和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现该公司有欺诈行为。
请问律师,这样的合同能否撤销? ——谢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具体情形。
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行使法定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劳动工伤
公司业务外包,能否竞业限制
我公司今年打算将一项业务外包。请问律师,对于外包的业务,我们能否要求员工签订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 ——郑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对于外包业务,同样可以适用竞业限制,具体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应当进行约定。
加班没有年假,离职应否补偿
我从外地来到上海工作,每天上班时间都要将近10小时,双休日、节假日也不例外。
请问律师,我在节假日工作的加班费应如何计算?
另外,公司从来没有安排我休假过,如果我要辞职,对没有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休假,能否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员工如果加班工作,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费为原工资的150%,双休日加班的为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为300%。
公司在支付了你的加班费后,可以不安排补休。
除了加班费之外,你还可以要求公司对于你未休的年休假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婚姻家庭
丈夫有婚外情,能否获抚养权
我因为丈夫有婚外情的关系,要求和他离婚,但他想要6岁儿子的抚养权,对此我不同意。
请问律师,像他这样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能否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是否会考虑这一情况,将儿子的抚养权给我?——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一般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处理。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目前的抚养情况、与未成年人的亲疏程度,以及哪一方负责监护更为方便等各方面因素,一方是否对离婚有过错当然也是考虑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因素。
一方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关键还是需举证证明孩子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
另外,如果孩子年满8周岁,还会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债权债务
怀疑投资被坑,股东如何维权
我个人和张某有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想要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但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请问律师,我能否以名下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是公司申请的,可以以公司名义担保。如果不是公司申请保全的,经公司同意,可以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物业房产
租房设施维修,相关费用谁担
我租了一处房屋居住,租期2年,到今年9月届满。
此前我已经提前跟房东说明到期不再续租,但我去和房东结算费用的时候,他却将抽油烟机、水龙头、抽水马桶等设施的维修费用全从押金中扣除了。
房东说,这些东西是在我租住期间弄坏的,修好也是为了我的居住方便。
请问律师,租住房屋中这些设施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负担?——郝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郝先生与房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租住房屋设施的维修费用应由房东承担,除非房东能举证证明是你的过错导致设施损坏。
对此《民法典》规定: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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