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状况调查

本文字数:2007

  据《法治日报》报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至今,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多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仅去年,全国值班律师就办理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如何在大量案件中实现律师资源充分供给?怎样在机构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队伍专业化?认罪认罚配套机制建设中形成了哪些有益经验?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深入江苏、浙江、广东、江西等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探访。

健全制度推进专业化

“当前,值班律师实行的是轮岗制,但个别值班日期律师不在岗情况仍然存在,遇到需要紧急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出现缺位风险。建议建立值班律师库,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律师范畴,解决人员调配问题。”9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召开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培训会,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智尧提议,选取经验丰富的党员律师成立小组制认罪认罚工作团队,优化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案件承办水平。

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人力资源保障,建设高素质值班律师队伍是做好值班律师工作的组织保证。

记者了解到,各地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实体建设的同时,通过强化工作运行、严格准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推动值班律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

北京17家法律援助中心均成立值班律师团队,总人数近千人。建立值班律师选任报名条件初步审查、履职能力调查、执业和违纪情况核查  “三查”制度,积极研究差异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管理模式,制定值班律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优化工作流程。

江苏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必须满足执业满3年以上、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条件,建立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联系人制度实时通报值班律师工作情况,通过不定期向来访群众发放值班律师服务评价表,开展服务满意度评价。

“2019年6月以来,江苏省法援中心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纳入管理系统。值班律师完成法律帮助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提供法律帮助情况等信息录入系统,实时形成电子台账,借助系统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值班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芦学林说。

调配资源推动协作化

今年4月,针对审前阶段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中的深层次、跨部门难题,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印发实施细则,创新建立市、区两级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统筹协作机制。

记者了解到,这项机制源于去年11月的一起特大认罪认罚案件。此案上百名犯罪嫌疑人被分散关押在广州市、区两级的8家看守所,仅凭海珠区的值班律师资源难以为全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为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赴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研讨值班律师调配、法律帮助方式、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存在的困难和解决思路,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具体的操作方案。

研讨会后,各部门对值班律师跨区提供法律帮助、市区两级值班律师资源调配、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等长期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的跨部门、深层次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最终确立了统一的实施细则。

江苏则针对全省律师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加大省级转移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建议,各地充分调配现有资源的同时加快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质量和补贴挂钩机制,有效激励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

“云参与”实现高效化

“我自愿认罪认罚。”2月19日,犯罪嫌疑人毕某对着屏幕真诚悔罪,屏幕另一端是办案检察官和值班律师。这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运用远程视频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一幕。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通过远程会见见证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既符合对监管场所及嫌疑人的隔离保护要求,又解决了当前律师难以当面提供法律服务的问题,保障了认罪认罚工作的正常开展。”西湖区法援中心副主任张璐键说。

今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会同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远程无接触、无纸化、信息化办案,开启认罪认罚“云模式”,为特殊时期司法办案工作不减速、不延迟提供了有效路径。

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会同区检察院、看守所完善值班律师线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程序,采用无接触方式线上传递文书,利用视频连线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效缓解了会见难问题。连云港、宿迁、泰州、镇江等多地利用微信平台组建由值班律师、检察官等组成的工作群,通过微信群完成发送公函、指定值班律师、预约会见、预约阅卷等手续,提高了各环节工作效率。

汪海燕认为,值班律师“云参与”模式对于办理案情简单无争议的轻微案件大有助力,但重大复杂案件值班律师仍需要通过传统方式深入参与。她建议,要适时推出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制度,解决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同一性衔接问题,进一步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  (董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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