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笔者在网上查询了相关案例,发现在判处投喂人承担责任的案例中,适用的虽然也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但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偶尔投喂并不能被认定是动物的饲养人,而是要经过长期、稳定地在特定地点的投喂,甚至于给流浪猫狗设置窝棚,使得流浪动物对该投喂人形成依赖,长期地聚集在某处,才会使法院认定该投喂人为动物的实际饲养人,从而判决投喂人承担责任。
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在网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一老人被一只经常出现在某区域的流浪狗撞倒受伤,经警方调查发现,万某经常投喂这只流浪狗,故老人要求万某赔偿。当地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这只狗是流浪狗,但万某经常投食已经属于豢养行为。这只流浪狗对万某的投喂产生依赖感,就会经常在附近徘徊。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判处万某应部分承担老人损失。中级法院也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观点,但通过调解,降低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双方也都接受了这一调解结果。
对于这起案件中法院的观点,网上有许多不同意见,有人还发表了这样的观点:“喂流浪狗承担责任,那么接济流浪汉食物后,流浪汉伤害他人,难道接济人也要承担责任么?”
但事实上,因为投喂的流浪狗伤人被判担责的,以往就曾发生过。对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分析如下: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及将要施行的《民法典》,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采用的过错责任,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动物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狗主人把狗拴在家里,不知为何狗突然发狂,挣脱狗绳从窗口跳出,把路人咬伤。可以说,主人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狗在家中都已经拴了绳,开窗是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的需要。但即便如此,狗主人还是要承担责任。
设定无过错责任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是基于民法中公平原则而制定的规则。
那么,投喂流浪动物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则呢?
笔者认为,偶发的投喂当然不能认定为饲养人,否则就会阻止普通人基于爱心的偶发投喂行为,对普通人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我们的社会也会因为人们失去爱心而变得冷漠。
笔者在网上查询了相关案例,发现在判处投喂人承担责任的案例中,适用的虽然也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但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偶尔投喂并不能被认定是动物的饲养人,而是要经过长期、稳定地在特定地点的投喂,甚至于给流浪猫狗设置窝棚,使得流浪动物对该投喂人形成依赖,长期地聚集在某处,才会使法院认定该投喂人为动物的实际饲养人,从而判决投喂人承担责任。
俗话说 “兔子急了都会咬人”,可见动物基于天性有可能攻击人,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危险。
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因野生或者流浪动物引发的客观危险状态是较为平均地分布在各地的,在有食物的地方会因为动物的聚集而变得稍高。
同样,如果是偶尔投喂流浪动物,并不会使其经常出现在投喂点附近。可是一旦投喂人建立了投喂点,多次稳定地投喂动物,甚至为动物建造了窝棚。那么对动物来说,长期投喂点就成了一个稳定的食物源,无形中显著增加了动物伤人的风险。
如果人们真的要养宠物,可以采取购买、领养等方式。这样在饲养宠物的同时,也要对宠物尽到一定义务。
比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就规定,动物饲养人应为犬只挂犬牌、打疫苗、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履行这些义务是为了减少宠物带来的环境影响和攻击他人的危险。
而长期稳定投喂流浪动物的人,并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动物带来的影响及客观存在的危险。此时,法律就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将被流浪动物攻击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投喂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做了一个分配。一般来说,投喂人并不会像饲养人那样全额承担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有人说,如果接济流浪汉,流浪汉伤人是不是也要接济人承担责任呢?
这个说法有个明显的逻辑错误,就是把具有权利义务能力的人和动物等同起来。
与动物不一样的是,一个成年人具有自主的意识和思维,因此须自行承担行为带来的后果,这涉及民法中规定的人的行为能力。
接济一个流浪汉,与流浪汉去攻击别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说因为接济而让流浪汉生存下去,所以他去攻击别人了,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因为动物和人存在本质的区别,而且动物具有基于天性攻击人的客观危险,所以《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才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单独列出。
总之我认为,如果长期稳定地投喂流浪动物,甚至是在固定地点,那么一旦该动物伤人,喂养人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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