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在处理劳资关系时,为了预防对方可能发生的不诚信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有意识地保留并固定原始的证据。
虽然诚实信用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无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但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却目睹了种种令人意外的不诚信行为。
有时因为缺乏证据,导致未做准备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尽管义愤填膺,却又无计可施。
由于不诚信行为的不可测性,因此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提高证据意识。我们来看两则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张小姐在甲公司工作了3年多,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辞职并递交了书面辞职信。
后来张小姐想反悔,于是向公司人事提出要看一下辞职信写得是否完整。
公司人事不疑有他,就将辞职信拿给了张小姐,没想到张小姐拿到辞职信后当场撕毁了信。
案例二:黄小姐于2013年3月3日进入乙公司工作,2016年3月5日,黄小姐向其部门领导当场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没有向公司索要签收记录。
领导口头对黄小姐说第二天就不用来上班了,所以从3月6日起黄小姐就没有去公司上班。
3月16日,公司方面突然“变脸”,以黄小姐旷工已超过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
这两个案件中,都涉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不诚信行为的问题。
在案例一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任何保留证据的措施,也不同意张小姐继续留下工作,那么接下来极有可能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用人单位也面临被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
所幸甲公司证据意识很强,当场报了警,而后又让当时在场人员书写了陈述笔录,之后又委托律师发函指出张小姐行为的违法性。
该固定的证据都固定了,相关事实很容易辨明,在这种情况下,张小姐只能以辞职的方式离开了公司。
在案例二中,用人单位的行为也是不诚信的。
但如果黄小姐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其在当场递交辞职报告之外,再通过电子邮件将辞职报告发送给部门领导,同时抄送公司的人事部门。
在得到递交辞职报告第2天就不用上班的信息后,再以电子邮件发送给领导表示确认和感谢,乙公司要主张黄小姐旷工就很牵强了。
因此我们认为,在处理劳资关系时,为了预防对方可能发生的不诚信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有意识地保留并固定原始的证据。
只有加强证据意识,才能有效地将不诚信行为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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