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因为173个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上海某体育文化公司将侵权方告上法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该案被委托给普陀区知识产权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组织电话调解,分别与各方沟通联系,通过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当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最后的分歧,顺利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得到顺利化解。
摄影作品被侵权 赔偿金额起争议
上海某体育文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取得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排他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甲公司在被许可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2019年1月,甲公司发现外省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日报网”网站上擅自使用了相关许可摄影作品,遂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7月,甲公司委托丙律师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内书面答复未果,遂于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收案后,经当事双方同意,将该案委托普陀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委会了解到,甲公司的诉求有三个:一是要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犯甲方173个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是要求判令乙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发布声明持续30日向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1.9万元。调委会按规定通过法院专递向乙公司送达了诉讼文书,考虑到甲公司与乙公司两地相距甚远,当事人长途往返不便,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委会即行组织了电话调解。
甲公司的代理人丙律师告知调解员,甲乙双方在起诉之前曾有过沟通,因和解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起诉,但起诉后甲公司仍有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意向。调解员在与乙公司代理人刘某的联系中了解到,乙公司对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事实没有异议,也确认双方有过前期沟通,但因为甲方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而停止了联系,同时也表示愿意参加调解。
调解员通过阅卷和电话联系,初步掌握了本案纠纷的基本脉络,涉案摄影作品为体育运动图片,甲公司为取得相关许可授权,付出了巨额资金;双方均有参加调解的意愿,但都希望调解员能说服对方在赔偿金额上让步。由于争议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差距巨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但调解员从丙律师和刘某的话语间透露的信息中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强烈的调解意愿,如果能把握适当的求偿幅度,还是能够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
调解员耐心释法 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调解员仔细分析后,决定先从丙律师处着手,详细了解之前双方沟通的细节。丙律师坦率地陈述了双方沟通的细节,和委托人甲公司确定求偿金额的依据。丙律师表示,甲公司为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排他性许可授权,付出了巨大代价,参照甲公司在商业合作中的许可收费标准,在双方沟通中,已大幅降低诉求,但依然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双方沟通失败。为表达甲公司的调解诚意,丙律师转达委托人的意见,甲公司同意再适当降低求偿金额。调解员并就甲公司商业合作的许可收费标准与丙律师进行了仔细探讨,核实甲公司涉案摄影作品在对外商业合作中的收费标准。
随后,调解员又与乙公司刘某沟通联系。刘某表示,公司运作较为困难,创业不易,一是使用涉案图片没有恶意,只是作为文章配图;二是公司并未从中获利;三是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立即将上述涉案图片作了删除处理;四是限于公司财力,最高赔偿5万元。调解员向刘某表示,针对乙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的赔偿金额把握不定的态度,应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和侵权方式、侵权行为影响,另外,也应考虑到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在此基础上,客观合理地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调解员的释法,使刘某了解到侵权赔偿责任和计算标准,刘某听取后表示,需要将调解员的意见向乙公司领导汇报后再确定。
之后,调解员收到乙公司的反馈意见,乙公司承认自身的侵权行为,愿意增加赔偿金额。鉴于一个月的背靠背调解取得了明显成效,调解员适时建议双方可以面对面地商谈,更直观地了解对方的诉求,这样有助于解决矛盾,平息纷争。丙律师和刘某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进行面对面地调解,双方终于坐到了一起。
在调解员的斡旋下,双方终于化解了最后的分歧,就调解协议条款和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顺利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甲公司按约定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例点评】
本案为一起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害人诉求金额较大,当事人双方对著作权及侵权事实认定并无异议,焦点是赔偿标准的把握和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依据《著作权法》,重点对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标准进行阐释和分析,使双方逐步缩小诉求差距,历时一个多月,最终圆满解决。
根据前期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虽然都有调解意愿,但对赔偿标准的认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分歧很大。调解员抓住调解细节,准确把握体育运动摄影作品的特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引导乙方客观地考虑涉案摄影作品在甲方商业合作的许可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侵权方式、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以及甲方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合理地把握本案赔偿幅度。一方面为双方面对面达成调解协议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较好地体现了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本案双方当事人相隔千里,当事人请求以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员合理地利用电话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现有通信设备在调解工作中的便捷作用,既方便了当事人,有效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开支,又极大地提高了调解效率,较好地体现了人民调解便捷高效的特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