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判榜

本文字数:1486

  高速路上出事故

事故路段管理者担责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查明,刘某曾驾驶小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拖、轧一个轮胎外皮,造成了该车前部、底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该车在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原告向刘某赔偿修车费用34657元。原告以被告作为事故路段管理者,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任,在事故中未尽到及时清理路障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4259.9元。后被告不服,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因高速公路上存在障碍物,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故被告应高度负责。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在合理限度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路况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也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刘某长期占用最左侧道路行驶,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虽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了保险责任,但被告对刘某的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被告。故法院酌情减轻了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4259.9元。

儿童景区内溺亡

旅游公司被判担责30%

“儿童景区内溺亡,是监护人的监护失责,还是景区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缺失?”9月26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果园法庭的法官来到坡头乡人民政府,巡回开庭审理一起7岁儿童景区内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审法官当庭判决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某、吕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院查明,小焦的父母在外打工,年仅7岁的小焦由爷爷看带。2019年8月8日,小焦跟随其爷爷到工作的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景区的售票室,后被发现在附近水坝中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4000元,但其他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小焦父母将景区诉至法院。

本案中小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人身安全应由其监护人负责,小焦跟随其爷爷到工作的景区售票室,对于工作区域的情况其爷爷应当了解,却疏于对孩子的监护,孩子脱离监护范围,没有注意孩子的行踪,最终导致孩子在水坝中溺水死亡,应当对孩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被告作为景区的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小焦溺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225.4元。

合同起纠纷上法院

因公司注销被驳回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案件。原告诉称,2018年12月14日,该店与扬帆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寿司店需向后者缴纳两年服务费共计2.8万元。扬帆公司作为丙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为寿司店提供后台、策划、宣传等服务。寿司店付款后,扬帆公司始终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经多次催告无果,寿司店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取得了扬帆公司的同意,但扬帆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全额退款。

后寿司店发现,丙公司早在2019年1月14日就已取消了扬帆公司的代理资格,扬帆公司现正在进行公司注销,因此,涉案合同早己无法继续履行。启航寿司店认为,因扬帆公司的欺瞒行为,给寿司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扬帆公司需向寿司店返还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退还服务项目费2.8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法院认为,在启航寿司店起诉本案前,扬帆公司即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启航寿司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启航寿司店的起诉。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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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判榜 2020-09-30 2 2020年09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