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在没有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之前,制定个人破产法、面临的最大挑战,就在于无法从根本上对债务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依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之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何时停止或再次可以从事消费活动,均由法院作出决定。
□债务清偿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之所以在破产整顿阶段签订协议,就是要明确彼此在破产阶段的权利义务,并且由法院监督执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仔细考察当事人偿还债务能力,如果当事人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应当及时宣告破产清算。
2020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律文件,它旨在解决个人债务无法清偿,如何摆脱困境的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个人债务无法偿还,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签订补充合同经常遇到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债务清偿问题。
司法机关的介入与配合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个人无法偿还债务,但是又不能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必须承诺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而债权人则愿意在偿还债务协议的基础上,允许债务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开展经济活动。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协议,或者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协议,那么,司法机关可以依照破产规则,进行清算,并且限制债务人的行为。
个人破产法的意义就在于,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人绳之以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永远无法实现。如果债权人允许破产,那么,债务人有可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偿还债务。
各国个人破产法都规定债务人自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应当对个人财产进行必要的管理,防止个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可以说,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之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何时停止或再次可以从事消费活动,均由法院作出决定。
一些学者认为,法院应当限制债务人的消费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过,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对个人行为进行监管,是非常复杂的事情。我国仍然处在身份社会,一些债务人宣告破产之后,可能不是直接消费,而是利用其父母或者亲朋好友名义消费,这就使得破产监管变得异常困难。因此,在没有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之前,制定个人破产法、面临的最大挑战,就在于无法从根本上对债务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譬如,一些债务人经营之前,就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将自己的所有财产,转让给自己前妻,所有的生活开支和交通工具都由前妻提供。这对于追究债务人的责任极为不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逃避个人债务形式多种多样。债务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亲朋好友,规避商业风险,逃避债务。如果制定个人破产行为规范,但是,却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那么,想要贯彻落实个人破产的有关规定,将会变得非常困难。如果个人破产规则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制定个人破产规范就没有实际意义。
少数学者提出,能否采取电子监控的方式,对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实施有效的监控?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从事消费活动,那么,债权人可以及时的报告,法院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债务人进行奢侈性消费,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于采用电子监控的方式,涉及个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因此,从目前各国个人破产的规定来看,并没有采用这种方式限制债务人的消费行为或者经营行为。
明确破产阶段的权利义务
深圳特区经济发达,又有经济特区立法权。2020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就提到,在对深圳的战略定位中明确提到要打造法治城市示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所以,深圳制定个人破产规则具有可行性。如果债务人利用规则,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院可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中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已经出现一些破产的个人。如果不制定个人破产法,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一些在市场竞争中破产的个人,永无出头之日。颁布个人破产法,允许个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那么,有可能会促进经济良性运转。债务人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资不抵债,难以偿还个人债务,可以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整顿程序,债务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增加收入,并且根据与债权人签订的协议,履行自己的债务。
现实生活中,是否允许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偿还债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债务人通过劳务活动,清偿债务,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障碍。但是,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如果要求债务人履行不适当的劳务,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人际关系发生变化。譬如,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必须免费为自己做家务,那么,是否会催生社会不道德的行为呢?因此,对于劳务清偿债务的行为,个人破产规则应当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笔者的观点是,债务清偿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之所以在破产整顿阶段签订协议,就是要明确彼此在破产阶段的权利义务,并且由法院监督执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仔细考察当事人偿还债务能力,如果当事人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应当及时宣告破产清算,而不能久拖不决,当然更不能在原来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之上形成特殊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不能要求债务人通过劳务补偿等方式,长时间为债权人提供劳务服务。
渐进式改革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允许特区先行先试。如果深圳经济特区在个人破产领域,探索出一条可行的道路,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考虑制定个人破产法,或者修改破产法,增加个人破产的内容。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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