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大中华区总裁跳槽 被索巨额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院支持老东家诉请 判赔500余万元

本文字数:1570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杨先生原为某跨国展览公司的大中华区总裁,当他跳槽之后,老东家却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之前支付的两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外,还要支付一笔巨额竞业限制违约金。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员工入职新公司被诉巨额违约金

杨先生的老东家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展览会主办机构。业务能力突出的杨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长达3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杨先生担任该集团的大中华区总裁以及集团在国内多家成员公司的高管。

据该展览公司表示,由于杨先生担任的职务重要,他享有高额薪水及极好的福利待遇,不时需要并可接触集团下多家成员公司的保密信息。为防止保密信息被泄露,公司与杨先生签订了包括《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补充说明》在内的各项协议,并曾与集团签署《委任函》,明确约定杨先生承担自离职后为期1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而当杨先生合同到期后,公司支付了杨先生2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期间,杨先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该公司,称已加入一家位于香港的媒体公司,但他没有陈述其在新公司的职位。

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公司立即展开调查。调查得知该媒体公司隶属于一家集团公司,而该集团公司最重要业务来源为展会活动,比例超过59%。杨先生实际担任的是该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展览公司认为,该集团之所以聘请杨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就是因为看中他曾担任自己集团大中华区总裁这一重要职务长达3年的经历。该公司还认为,杨先生在离开老东家不到一周就去了新公司,并担任首席执行官这一重要职位,双方显然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相互了解、磋商。杨先生的行为不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更违反高管、董事对公司负有的法定忠实义务,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及诚信原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展览公司要求杨先生返还2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7万余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余万元。

员工辩称新公司非竞争对手

杨先生表示,自己仅与展览公司签署了包括竞业限制义务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也仅对展览公司负有劳动关系下约定的竞争限制义务,对集团及其他成员公司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同时,根据《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的约定条款仅适用于员工在中国或涉及中国的行为,杨先生认为,此处的中国应仅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他入职注册于香港的公司没有违反《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而两家公司所办展会的行业领域、展会性质/定位、地域范围不同,新公司并非展览公司的竞争对手。

杨先生还认为展览公司的违约金数额极不合理且以“公司遭受严重且难以衡量的损害”为前提,因此该违约金条款属于严重加重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或不予适用。

法院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约定,杨先生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职位上为任何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任何竞争对手工作或服务,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业务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现展览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包括“主办和承办展览会,提供会务服务,贸易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而根据杨先生新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介绍内容,该集团实际确有从事展会业务,杨先生亦自认其所入职的公司从事展会业务。故法院确认杨先生有违竞业限制义务。

展览公司在杨先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明确再次提醒他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之后展览公司多次告知杨先生,其入职新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反复提醒杨先生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他仍未能履行。有鉴于此,法院对杨先生要求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杨先生返还2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7万余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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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大中华区总裁跳槽 被索巨额竞业限制违约金 2020-10-09 2 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