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昨天是“国际女童日”。近日在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对离异父母围绕女儿抚养权变更的纠纷,最终因当事女童的意志一锤定音,法院判决其重回母亲怀抱,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审判思想。
原告燕燕和被告阿冬原是夫妻,2005年10月生育一女苗苗。2014年12月5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苗苗随父亲阿冬共同生活,母亲燕燕自2014年12月起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自2014年12月起,原告燕燕每月固定时间至被告阿冬住处探视孩子。
此后,燕燕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燕燕认为,孩子随父亲阿冬共同生活期间,阿冬对孩子很少关心,经常打骂孩子,严重影响了孩子身心健康。2015年5月起,阿冬阻止自己探视孩子。现自己已再婚,购买了一套房屋,也有稳定工作,有能力抚养孩子。她诉请法院判令女儿苗苗由其抚养,被告阿冬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苗苗年满18周岁止。
被告阿冬认为,离婚后其一直配合燕燕行使探视的权利,但2015年5月后,燕燕不愿再探望孩子,并中断了抚养费的支付。自己也有稳定工作,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孩子。而燕燕是为了早日拿到离婚诉讼中的房屋折价款,才把孩子当做筹码进行挟持,因此不同意燕燕的诉请。
对于生父母各执一词,女儿苗苗的态度显得尤为关键。她明确表示,不愿随爸爸阿冬共同生活,妈妈燕燕对她很好,能够在学习、生活上关心自己,希望能随妈妈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孩子苗苗随被告阿冬共同生活,现苗苗明确表示要求随原告燕燕共同生活。考虑到涉案双方均无不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且双方抚养能力相当,本着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认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苗苗随原告燕燕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生效裁判最终确定:燕燕、阿冬所生之女苗苗随燕燕共同生活,阿冬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苗苗抚养费500元,至苗苗年满18周岁止。阿冬每月可探望苗苗4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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