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石春玲(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兄弟姐妹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通俗说,就是侄子、侄女以及外甥、外甥女可以代其已故父或母的位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将继承人限定在二亲等亲属,代位继承也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民法典》使我国可以接受死者遗产的人由二亲等亲属扩大到三亲等亲属。事实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宽泛的继承人范围,遗产要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是比较难的事情,出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收归国有是尽量避免的现象。
以案释法
深圳市一起无人继承遗产案件曾引发广泛热议。罗湖区村民蔡某,膝下无儿女,由侄女为其养老送终。蔡某名下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得以安置。蔡某生前无遗嘱,侄女起诉要求分配该房产。法院认定该房产应依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收归国有。因蔡某侄女对蔡某生前尽扶助义务,并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可获得30%的房产份额,其余70%份额归国家。该判决除分配比例值得商榷之外,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而依照《民法典》规定,上述遗产就不能认定为无人继承财产,蔡某侄女可以代其父亲的位,继承其姑母蔡某的全部遗产,包括诉争房产,而且其得到全部遗产不以是否尽了扶助和死葬义务为前提。
现实意义
第一,1128条规定最直接的意义是,实质上扩大遗产继承人范围,大幅减少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的可能,体现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也体现国家藏富于民,不与民争利的开明态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进步。
第二,是法律反映现实,倾听民意的结果。现实中,侄甥是最近的晚辈旁系血亲,尤其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成为情感寄托和生活扶助来源,推定死者意志,一般人都会愿意将自己遗产留给晚辈血亲。
第三,反映法律逻辑的力量。依照我国法律,兄弟姐妹间是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相互间存在着有条件的扶养义务,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互相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甚至已经实际上履行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仅仅因为一方先于死亡,其应享受的继承利益随之消灭而不能传承,有悖法律逻辑。
第四,有助于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尽管侄甥对叔、伯、姑、舅、姨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但如果能作为潜在的继承人,在道德上有引领作用,在利益上有平衡作用,会促使这些晚辈旁系血亲对无子女旁系尊亲属产生自愿照顾扶助意愿。如果丧父的侄子、侄女或者丧母的外甥、外甥女年幼,来自旁系长辈的遗产对于年幼孩子的生存和成长更有助益。在我国还有一个独特的现象是,几十年的一胎化生育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渐步入老年,失独家庭更是一个有着巨大伤痛的特殊群体,来自晚辈旁系血亲的精神和生活扶助对他们尤为重要。
第五,体现亲属间对于遗产分配的公平。如果死者的兄弟姐妹较多,其中一个兄弟姐妹先于死者死亡,死者财产全部由其他兄弟姐妹继承,而无视某个已经死亡兄弟姐妹间的血缘、情感和扶养联系,其子女不能因此受益,有失公允。
随着各界财产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及个人财产的增多,扩大继承人范围有着广泛呼声,但目前各方对此未能达成共识。兄弟姐妹子女参与代位继承,既实际上扩大了继承人范围,又没有使法律和秩序产生太大波动,可谓一举多得,笔者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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