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发布公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该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11月3日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落实最低工资保障
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筑牢织密制度笼子、细化落实管理措施,压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的责任,努力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大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但作为律师执业的基本单位,广东仍有部分律师事务所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管理责任不清晰、不落实,直接影响了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律师队伍的建设。
为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 (以下统称 “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
不得承诺可“捞人”
当事人请律师,律师费到底该交多少?征求意见稿明确,健全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主动向委托人出示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应当落实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的制度,防止律师私自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实践中,一些律师宣称“关系广” “包赢”等,甚至可“捞人”,扰乱视听,容易造成当事人误解,影响司法公信力。征求意见稿明确,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措施。其中,律师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可以“捞人”、实施或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诱导委托人从事妨碍司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此外,要严格执行法律服务禁止性规定。应当严格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通过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应当建立律师兼职和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内部核查机制,禁止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禁止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执业。(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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