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严惩“碰瓷”有了尚方宝剑

本文字数: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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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各种“碰瓷”现象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人们一方面对其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指引,司法机关对这类“小恶”追究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责任往往较为谨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界定何为“碰瓷”

《指导意见》首先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和晓科:“碰瓷”现象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导致“碰瓷”已经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人们大都了解何为“碰瓷”。

但是一旦要对其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在法律层面就必须给出界定。

《指导意见》首先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司法机关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其次,《指导意见》也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

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对普通人来说,可以对照《指导意见》去举报和揭露涉嫌违法犯罪的“碰瓷”行为。

对违法犯罪分子来说,有必要“对号入座”,看看哪些手段已经明确界定为“碰瓷”、可能面临怎样的刑责。

因此,《指导意见》也强调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案件审判,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辨识  “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在遇到“碰瓷”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明确办案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

潘轶:以往对于一般的  “碰瓷”行为,往往首先视为民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处理。

即便被“碰瓷”的一方报警求助,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到场人员也主要以调解纠纷为主。

而《指导意见》除了法律层面的定性之外,还在实际办案层面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

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

对于“碰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细化所涉罪名

《指导意见》通过详细列举“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造成的不同后果,明确了“碰瓷”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李晓茂:“碰瓷”现象虽然司空见惯,但可能涉及的罪名却有很多。

这次《指导意见》通过详细列举“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造成的不同后果,明确了“碰瓷”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此外,《指导意见》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  “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

如实施  “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强调严惩“碰瓷”行为的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根据不同  “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

对于  “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  “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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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酒驾司机“碰瓷”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

浙江法院已对多起“碰瓷”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王某经常混迹酒吧,认识不少酒吧里的人。有一天晚上,他看见有人喝完酒从酒吧里出来,开着汽车扬长而去。顿时打起歪主意——“碰瓷”从酒吧喝酒出来酒后驾车的人。

于是,王某找来了朋友黄某某商量一起合作。由王某负责寻找“碰瓷”目标,专挑认识的人“杀熟”。一旦目标人物酒后开车,便给黄某某通气。而黄某某则负责开车尾随,借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两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趁机敲车主竹杠。

很快,王某与黄某某锁定了第一个目标——在酒吧工作的李某。2019年12月9日凌晨,王某得知李某在酒吧喝酒后要开车回家,遂通知黄某某驾车到酒吧外等候。见李某开车出来,黄某某赶紧发动车子尾随。一路追踪到小区附近时,他找准时机,立刻弯道超车,然后急刹,制造出车辆碰撞追尾的假象。

车主李某自知酒后驾车,有点心虚,于是找来王某出面协商。王某装作不认识黄某某的样子,与他一唱一和,演起了双簧。

李某出于害怕,不敢声张,只好“认栽”协商分两次赔偿黄某某共计2万元。收到赔偿款后,黄某某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分给“合伙人”王某1万元。

尝到甜头后,两人又故技重施,以同样的手法,向同在酒吧上班的孙某索赔2万元。黄某某从中分得11000元,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分给王某9000元。

事后,这两名被害人无意间说起相同的经历,发觉事情太蹊跷。经过比对发现,制造交通事故的车辆是同一辆,给对方转账的也是同一个人,他们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被“碰瓷”了,于是报警。

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某目无法纪,结伙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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