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周末看点

检察院提起“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

本文字数:1351

  据《青年时报》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儿童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第一起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明知是“三无”口罩仍买卖

被追究刑责还须担民事责任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时,市场上防护口罩需求激增,儿童防护口罩更是供不应求。

1月至2月,母婴用品销售商吕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防疫的迫切心理,从他的上家谢某某(另案处理)处买来一批口罩。另据谢某某和上家郑某某(另案处理)到案后反映,该批口罩为疫情期间从湖北仙桃发出。

当时,吕某见到谢某某售卖的口罩时,就发现这是一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且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儿童日常防护口罩,但他还是买下27万只。

然后,吕某以每只1.5—7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朋友圈向杭州、绍兴和江苏等地销售这些“三无”的儿童日常防护口罩,共计15万余只。

这些“三无”口罩被不特定社会公众购买用于疫情期间儿童防护,实际进入流通领域3.7万余只,涉及金额8.3万余元。

今年8月4日,上家谢某某已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萧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目前,吕某案件的刑事部分仍在法院审理中。

萧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谢某某、吕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过程中,认为吕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我国刑法,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众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危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萧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吕某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伪劣商品警示公告;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251895元;并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款转交妇女儿童基金会

用于未成年人新冠疫情防治

10月20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由杜前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在线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诉吕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法院认定,吕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伪劣儿童口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卫生安全,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吕某在庭审中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判决宣告后,吕某表示认错服判、承诺不上诉,并在庭后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此外,萧山区检察院还在办案期间,依托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全国试点的优势,委托共青团萧山区委组织专业社会力量针对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可能造成的公益损害在母婴店、药店、学校、家长、未成年人之间进行调研,进一步印证该行为对社会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

庭审中,共青团萧山区委负责人也作为证人出庭,当庭介绍了实地走访情况并宣读调研报告,直观展现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庭审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共同签署了公益诉讼赔偿款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25万余元赔偿款转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专门用于未成年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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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周末看点 B02 检察院提起“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 2020-10-30 2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